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口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条件,取得了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代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旅游违法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四)接受旅游投诉,做出处理决定;
(五)履行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语言举止文明规范,尊重管理相对人,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坚持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遵守营口市旅游局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及制度,自觉、主动接受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监督、评议和考核。
第二章执法人员资格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旅游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旅游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政策水平;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没有受过违法、违纪的处罚或处分,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
第七条执法人员经营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培训、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申领营口市行政执法证。没有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不具有从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
第八条执法人员取得的执法证,每年年检一次,由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理;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执法证无效。
第三章旅游行政执法检查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至少要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主动出示营口市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能胜任执法工作或调离原执法岗位或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部门收回证件,并负责将证件缴送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营口市行政执法正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的,经持证人所在部门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市旅游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到证件颁发机关申请补发。因执法人员个人原因丢失执法证超过两次的,自最后一次丢失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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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八)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九)不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刁难、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管理科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