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首府,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启动旧城改造计划,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政府主导、先征后拆、连片开发”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力争“**”时期完成改造任务。努力使棚户区改造成为惠及广大市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使城市低收入及贫困家庭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实现建设“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棚户区的界定
我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属抗震安居工程改造范畴的以平房为主的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城中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片区域。
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认定和改造项目的审批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排水、燃气、供热、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按照“四节”(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节约能源)城市要求合理配置,改变“就地翻建”的模式,使改造后的住宅区相对集中连片成规模。
(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是建设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
(三)以人为本,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和“先安置、后改造”的工作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首府”和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因地制宜,分类改造。
对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模式进行建设,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建设;对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由各区级财政兜底,将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统筹规划、合理搭配、统一建设。
四、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改造后要实现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绿化面积达到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区。
棚户区居民安置房建设标准原则控制在每户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内,最低不得低于每户30平方米。改造后的棚户区按规定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和其它规定用房。
五、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按帮办项目程序办理各种手续。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市“抗震安居”工程,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经营性收费项目按成本收费。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通过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财政,专款用于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出让金补偿拆迁费用的优惠政策,补偿标准按楼面地价“拆一补一”执行。
(四)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购和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配套市政管网的,电业、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市政和公用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六)对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交纳的下列税款,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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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和各项配套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妥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安置、质量、进度、配套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