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对这些问题予以妥善解决,本文将提出行之有效的司法对策,希望在实践工作中能够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致力于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化解,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司法对策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脚步的逐渐加快,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措施,将会严重危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会饱受质疑。为了保证相关案件审理结果的权威性,必须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处理,确保双方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缓解,避免酿成更大的损失,从而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长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分析

(一)标准不统一。一般来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农业、林业、养殖业、渔业、海洋生态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危险废弃物认定等都囊括在内,这些领域所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有着明显的差异,给相关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与此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他们遵循的技术规范有所不同,最终生成的鉴定结果也会存在明显的区别,甚至有些结论是截然相反的,难以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依据。

(二)管理分散。由于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较多,应用的技术标准不统一,往往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市场竞争环境相对混乱,许多机构纷纷进入到行业中,却没有严格遵守市场秩序,为了获得更多的商机而大肆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鉴定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真正满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给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三)鉴定周期长。实际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程度高、实施难度大的工作,开展该项工作的机构能力较低,使得鉴定周期的时间普遍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案件审理进度。而诉讼原告通常是经济实力有限的自然人,高昂的鉴定费用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有些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不愿意提起诉讼。

(四)能力薄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技术成熟度和人员专业性的要求都比较高,还需要使用先进的鉴定设备,然而我国鉴定机构在人员、技术、设备方面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全部符合规定标准的极为有限,大大削弱了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也比较低,这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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