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质量安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在建筑和燃气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县建筑、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燃气生产、经营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

(2)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5)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燃气生产、经营、建设和运输,扰乱燃气市场秩序的;

(6)已经责令整改,关闭或取缔后,燃气企业及站点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7)对燃气企业在充装、消防专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9)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拒不整改的;

(10)其他建筑和燃气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对于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对方案落实不力的;

(2)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的;

(5)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

(6)查处过期、报废钢瓶充装行为,规范燃气转运行为;

(7)液化气储罐站未设置倒罐装置和残液回收装置的;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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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