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资金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支持各区、开发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作,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市财政设立全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为促进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款专用,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适当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参与项目的验收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核定绿化维护项目面积;主持建设项目验收考核;参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点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项目,同时适当奖补城市园林绿化成绩突出的区和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及绿化规划设计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只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维护项目按照申报项目的绿地面积计算,不包括硬化面积;

(三)建设项目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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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对存在违规使用、虚报瞒报、以及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立即收回所有奖励补助资金,并处以双倍处罚,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完成该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