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职责衔接和效能提升的思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与此同时,城市人为的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调整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各城市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并结合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城市政府牵头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争取2002年内基本完成,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变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形成“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综合供水体系,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力度,科学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作为城市绿化用水、工业冷却、环境用水、地面冲洗水和农田灌溉水等。新建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公共设施,要实行中水回用;已建成的这些公共设施也要在两三年之内推行中水回用。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从现在起,城市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要逐步采用滴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对继续采取大水漫灌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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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城市要在现有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地情况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特别要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城市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许可。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深入、持久的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对水的忧患意识,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市城市可成立由市长负总责,建设、水利、环保、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水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时协调和处理城市各种用水矛盾,加强对城市水事活动的全面规划和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各地方和各城市务必把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搞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