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局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分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4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40.86立方米下降到24.52立方米,降低4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7.79万吨减少到7.31万吨,减少8.16%;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43232吨减少到36747吨,减少15%;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市发改委牵头)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银监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市发改委牵头)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海关牵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从年起,按照省要求,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市物价局、市经贸委、供电公司牵头)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县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焦炭、水泥、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牵头)对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酒精和味精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牵头)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县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供电公司牵头)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牵头)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区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市经贸委牵头)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牵头)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淘汰落后产能县区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牵头)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牵头)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牵头)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外经贸局牵头)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14万户,年产沼气4200万立方米,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10%,(市农业局牵头)太阳能热水器到年达到20万平方米。到年,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由目前不足1%提高到5%。(市发改委牵头)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研究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热源用于城市区域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市建设局牵头)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定燃料乙醇发展和乙醇汽油推广规划,积极推进燃料乙醇生产技术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研究利用二甲醚、轻烃气等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支持生物质能源产业化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生物质气化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市发改委牵头)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市林业局牵头)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市煤炭管理局牵头)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市财政局牵头)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发展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水平。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50个服务业项目和培育一批大型商业集团和百货连锁企业,力争到年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的流通企业达到15家,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市发改委牵头)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到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100家,高新技术产品发展到100个,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25%。(市科技局牵头)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我市重点实施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电力、造纸、纺织、水泥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市经贸委牵头)加快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个;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启动2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无污染、资源循环型建材产品,着重搞好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沙浆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末水泥散装率要达到50%以上,加快木塑复合材料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重点发展led半导体照明产业;(市建设局牵头)推广高效节能灯15万支,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市经贸委、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1131”工程,打造节能样板工程。(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支持一批重大信息技术改造项目、重大节能电子信息项目。(市发改委牵头)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9.5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5万吨;年全市新增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万吨。(市建设局牵头)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组织排污企业开展新一轮限期治理,进一步提高外排废水标准和稳定达标率。(市环保局牵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把污水管网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尽快配套完善。(市建设局牵头)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市建设局、市法则办牵头)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编制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市集中饮用水环境保护划分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全市投运脱硫机组222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8.24万吨,年投运脱硫机组91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19万吨。到“十一五”末,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牵头)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市、县财政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市里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牵头)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加快南水北调沿线、境内河流64个项目、43个工业点源等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污染减排实施计划的工业企业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大力实施循环经济“123”工程,重点培育1个循环经济县、2个循环经济型园区和30家循环经济型企业。(市经贸委、东明县政府、交通集团工业园区、曹县银香伟业集团园区牵头)积极推进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快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推进沼气建设。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全市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牵头)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全面贯彻《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省地表水水功能区划》、《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牵头)和《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水利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物价局牵头)加快实施电力、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积极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牵头)在城市开展节水“三同时”并纳入建设项目基本程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器具。设计建筑需达到中水设施标准要求的一律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全部实行“一户一表,户外抄表”,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认证,扩展认证范围,提高节水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力争“十一五”末实现节水设施的全覆盖。(市建设局牵头)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管。总结推广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大力开展以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到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市经贸委、市供销社牵头)严格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完成“禁实”目标。扶持一批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市建设局牵头)加快开发秸秆利用新技术,推进作物秸秆燃料、化肥、饲料产业化步伐,争取到年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其中,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郊区及有关县区,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十一五”末县城以上城镇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城区和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流程模式,实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建设局牵头)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组建市清洁生产专家库,大力培育发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依托专家和专业机构,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面,提高审核质量。积极指导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抓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督导企业严格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方案,搞好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牵头)科学合理使用农村肥料、农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搞好农业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肥料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市农业局牵头)推进建筑业清洁生产工作。(市建设局牵头)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优先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耗能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联合,研究开发一批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420户重点企业都要与1家以上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开发高效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至少推广应用一项节能新技术。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我市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追踪当代国际前沿技术,做好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市科技局、市经贸委牵头)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水泥、电力、焦炭、化工、造纸、纺织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牵头)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牵头)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市农业局牵头)探索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牵头)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经贸委牵头)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年修订)》,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牵头)认真贯彻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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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

(四十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透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牵头)

(四十四)切实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对本辖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