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环境经济政策

今年,环境问题可以说是我国社会生活的焦点话题。有人说,环境污染是任何一个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有人说,环境保护是一个后现代的命题,即富裕国度、富裕民众“吃饱了”以后提出的更高需求。但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学西方那种“吃法”,中国还没“吃饱”就要提前为生态环境付账。因为我国的人均资源少、环境容量小,走不成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工业化发展的路子;因为那些发达国家早已制订好了有利于他们的各项国际规则,使我们的污染成本不能像他们当初那样转移出去,只能自己“硬扛”;因为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而非资本主义,更非帝国主义道路,不能搞生态殖民主义。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人民负责,也要对世界人民负责。因此,我们只能在人均3000美元时提前解决环境问题。

一、什么是环境经济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四年来进行了四次环评执法,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度未到位外,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温家宝总理指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必要的行政办法”指的便是“区域限批”这类手段,而经济手段则指的是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经济政策,如排污收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的政策,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如生态补偿和区域公平。根据政策类型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又包括市场创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环境税费政策,如环境税、排污收费、使用者付费;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财政激励手段,如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当然还有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等等。

二、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的实践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发达国家就积极应用环境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均衡发展。1972年,经合组织(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以后的二十多年中,西方发达国家对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进行了基于环境考虑的一系列改革。

目前,世界各国总结出来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基于两类理论:一类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即“科斯手段”,认为环境问题说到底还是市场产权界定不清,因此要明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建立环境产权市场,例如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与排放配额等。另一类是基于福利经济学观点,即“庇古手段”,认为通过征收税费的办法就可以把环境代价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迫使企业治理污染。其中有税收制度,包括污染税、产品税、资源税等;收费制度,包括排污费、使用者费、资源环境补偿费等。还因此衍生出其他一些手段,如罚款手段、资金赔偿手段、财政金融手段以及证券与押金制度等等。看上去“招儿”不少,实则国际上真正成功的只有环境税收、环境收费、超标罚款、绿色金融、财政补偿与排污权交易。

在环境税收方面,北欧国家走在最前面。丹麦是欧盟第一个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自1993年以来,丹麦环境税制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垃圾、废水和尼龙袋等16种带有环境目的的税收。荷兰的环境税收制度种类更多,它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美国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类别的环境税,税种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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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他们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举个例子,如果我国2010年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000万吨,那我们就可根据发电排放绩效方法把这1000万吨控制指标通过无偿或者有偿分配、拍卖等形式分配给火电厂。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火电厂可根据自身的治污成本、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卖排污权。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卖出多余份额排污权来获益;而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去市场购买排污权来节约成本。当企业发现提高治污水平有利可图时,就会从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

6.绿色贸易。在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也应做出相应调整。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资源约束、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这首先要看好两道门:一个是出口,应严格限制能源产品、低附加值矿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的出口,并对此开征环境补偿费,逐步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必要时开征出口关税。另一个是进口,应强化废物进口监管,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低环境污染的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进口;征收大排气量汽车进口的环境税费;积极推进国内的绿色标识认证。此外,我们还应构建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应加快制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防治法、臭氧层保护条例;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对走私野生动植物、木材与木制品、废旧物资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7.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我们可以设想,一家企业突然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这家企业将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但这并不意味反正有保险公司兜着,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污染事故风险极大,那么保费就会十分高昂。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