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反思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反思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创设,是同其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创设紧密相连的,其创设变动的历史包含在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之中。从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看,如何寻找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及其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难题,是农业国实现经济起飞、迈入工业化与现代化的新课题,也是中国在“二元经济”转型期,实现国内与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对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回应传统土地公有产权模式对于农村社会生产力“驱动不足”的新挑战。因此,对于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特点进行客观评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

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其本质在于,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所确认、调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资源配置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效益。即通过这种制度规范、引导、调整、保护经济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使企业家(包括农民)有效发挥与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应该从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目标出发,以新视角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具有现代性、开放性、发展性等特点,是传统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在开放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其表现在。

1、明晰产权的功能。首先,解决的是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所有权)、控制权(持有产权),明晰其归属控制的性质、范围与秩序。其次,创设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利用权(承租权、承包权、转包权),明晰其利用的性质、范围和秩序。其三,凭借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控制权、利用权通过不同形态的交易流转,以满足个人、集团及国家不同的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其四,为了避免归属权、控制权“长臂”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频频引发交易中的“寻租”、机会主义行为等交易风险、交易不确定性问题增多,交易成本无控制增长的状况,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制定一套科学的制度与规则,使土地及土地产品资源的配置达到效率与效益最大化。

2、激励约束的功能。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坚持土地国有、农民集体所有前提下,按照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对农民赋予土地控制权———即土地持有产权(根据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论不宜赋予其所有权),其实质上是国家禀赋农民一种“恒定”(根据现代人们平均寿命可确定相应的持有产权周期)的“资本产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安排既遵循了参与约束原则,又遵循了激励相容约束原则,同时考虑到了劳动努力之外的因素对土地产品产量的影响程度,在对土地持有产权取得、利用、转让、继承、处分、担保或置换成股权、期权等权利变更与组合的若干经济、民事场合,既可能减少交易成本,又降低权利变更场合中的摩擦成本,因而更具有科学性、严密性。

3、有序交易的功能。作为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其功能是为人们提供劳动条件、活动空间及场所,让人们获得土地产品及服务。而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不只是市场的买卖双方参与土地交易,而是众多的参与者所要发生多方面的经济关系。其交换的客体事实上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给付的土地权利及获得的预期最大收益,即增加权利或变更权利所指向的利益(财富)的最大化。这就要求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创设必须具有便捷交易、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地防止败德行为,达到均衡的博奕结局。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3、既具有开放性,又可能出现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步伐加快,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社会资源配置规律,保护和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方面,它要对土地经济理论、土地制度的体系框架、目标原则与法律形式进行继承、发展与创设;另一方面,它要吸纳本国数千年遗留下来的优秀的土地思想文化,更要借鉴国际上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产权立法所反映的人类社会共同配置土地资源、发展经济所要求的制度创设规则成果与立法技术。历史上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乃至土地法权制度,是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建立起新型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乃至土地产权制度的。但是,运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尊重土地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建立科学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阶段,在刚刚迈入小康社会门槛的中国,却是不能跨越的。特别是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产权制度,它的创设和功能完善不能脱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国情,不能把反映土地公有制与公有产权不同实现形式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作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在这个关键性问题上,如果思想僵化,拒绝学习借鉴,不愿进行或迟于进行理论创新,就可能在土地制度创设问题上重犯过去经济建设故步自封的错误。

因此,在坚持中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问题上,我们必须以继承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土地股份产权理论为指导,在若干重大问题上更新观念,分清理论是非,即:破除单纯以比重高低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传统观念,确立质与量统一的“主导”、“主体”论观;破除把所有制实现形式视为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误区,确立公有制与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观念;破除各种土地所有制之间的等级观念,确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观念;破除资本姓“资”,“流动”即流失,利用“资本主义创造的文明成果”就是“变色”的错误观念,确立“土地资本”运营的新观念;破除单一按劳分配模式的束缚,确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并存、与土地相结合的劳动收入,运用“土地资本”投资、抵押获得的非劳动收入的分配制度的观念;破除农村土地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即姓“公”,农民作为公民个体持有利用即姓“私”的观念,大胆进行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理论创新、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为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提供科学的土地制度安排;破除封闭保守、因循守旧的落后观念,确立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开放思想,放开手脚大力发展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基础的现代家庭业主公司化经营、“公司农户”协作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现代股份公司经营、现代农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公司经营等等,推动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力,引导农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文秘114”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