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的落实-专题研讨会材料

在农垦法院系统原三年规划如期完成,新三年规划实施近一年之际,有必要探讨一下基层法院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落实的关系,以期更好地落实新三年规划。

一、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职责是协助院长

农垦法院系统的三年规划是一段时期法院的总体规划,一旦形成并付诸实施,对法院各方面的工作都将带来深远影响。法院的每名工作人员,都在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对三年规划的落实。

三年规划的主要决策者和责任者无疑是院长,在抓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又会依循一定的工作层次,确定每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那么,法院副院长处于什么位置。是否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长期以来的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而这不同的看法还都带有普遍性。

有些同志以为,副院长是法院上层的领导成员之一,除了受院长领导,对其他干警来说属于领导干部,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也构成一个工作层次。这种看法注重的是工作状态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却只看到了表浅现象,没有透彻地看清工作职责的实质,也就是权力配置的关系,因而这种看法不够准确。

一个基层法院的总体工作层次,包括法院党组一层,业务庭(室处队)和派出法庭(含办案组)一层,最终到每个干警一层,大抵是三个工作层次。而若从司法角度来看,则仅包括法院审委会一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一层,也就是说只有两个工作层次。至于一个判决书的下判,有的还经过了庭务会评议,但那不属于必经程序上的工作层次,仅仅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同样,一个判决书经过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签发,也并非就增加了副院长审核这一工作层次,而仍然属于管理方法的范畴。因为副庭长也可以审核,副院长也可以签发,他们分别行使的都是庭长或院长的职权。

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法,基层院之间,以及过去与现在对比,往往是不一样的,原因在于负有总责的院长,想对案件的审理控制到什么程度。所谓控制,也是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一般是由于上级法院有要求或司法环境所迫,想减少办案瑕疵或避免错案发生。

司法改革尝试过“一步到庭”,设想过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减少审委会议案和定案的数量,后来均有所调整,但相应增加的也仅仅是管理工作的环节,目的在于保证办案质量,控制上诉和上访的发生。倘若今后真正实现了法官队伍精英化、审判工作公正化和错案责任一律追究,还可能重提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改革。

院长对全院每个方面的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抓上去光荣,抓不上去就不体面。而全院的工作千头万绪,精力再充沛的院长,也不可能事必躬亲,有时难以分身,所以组织上给安排了两至三名副院长,协助院长做一部分领导工作。

从三年规划的制定开始,院长很自然地就进入角色,组织研究制定,然后部署实施。院长也可能把三年规划的起草工作,交给分管常务或者研究室的副院长,组织相关同志分别执笔和综合,拿出初稿并修改拟定后,再提交法院领导班子会讨论。三年规划议定和印发后,副院长随即转为协助院长抓落实。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有了副院长协助,院长承担的领导责任就相对少了,他负的责任还和原来一样多,只是一部分或全部责任不再直接承担了,体现为对部门工作的具体分工;也不是由于副院长协助院长承担了部分领导责任,那一部分责任就降低为副院长一级,还仍然属于一院之长的责任。这一点,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是明确的,不存在副院长或副庭长层级的权利。

二、在三年规划落实中的常态是分工负责

如前所述,副院长分管一些部门工作,来自于院长对其所负全部责任的分工。院长一般也会分管部门工作,有的院长侧重审判管理,有的院长侧重人财物管理,有的院长则分管他认为副职一般缺乏热心的部门。究竟如何分工,完全取决于院长的个性领导风格。

院长如果精力特别充沛,能力特别突出,乐于自行管理和单独负责,那就可以少给或不给副院长分配部门管理工作,这将导致有的法院少配或者不配副院长职数。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说法,主要是为说明管理法则的由头,实践中愿意让副院长闲着而把自己累吐血的院长,毕竟难得一见,除非他遇到了不肯协助的副手。

有的法院之所以出现领导班子不团结现象,往往是正职或副职没有遵循管理法则行事所致。仅从副院长的角度来审查,可能把分管部门视为自己权利的小天地了,喜欢拉帮结伙,为所欲为,不想让正职直接插手分管部门的工作,不愿意听取其他副职从全局出发提出的合理意见,甚至出现未经院长委托而超越分工范围用权的问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能够理解,院长本应直接管理各个部门,只是为了管好管到位,从而保证工作效果,才把一些管理权限分配给副职,由副职代行院长管理权,以加强与部门领导的沟通协调,那么,无论正职与副职之间,副职与副职谈副院长职能的发挥与三年规划的落实-专题研讨会材料第2页

之间,还是副职与部门领导之间,都会增强全院一盘棋的观念,减少有碍团结的嫌隙发生。

许多年前,有一位庭长半开玩笑地说,院长根本不把副院长当回事儿,他想管啥就管啥,你们副院长说了不算。我当时说道,副院长就是配合院长工作的,院长要是都想管,副院长闲着也可以。还有一位庭长说过,有好事了,院长都自己管着,有麻烦了,就交给你们副院长去处理。我当时听了只是笑了笑,觉得不便就此评说。

作为一名副院长,想当好院长的助手,就要把职责分担,看作是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凝聚几个角度的合力,构成整体工作推进的态势,而不是分割成各行其是的小圈子,七拧八挣,弄成一盘散沙。身为副院长,也要像院长一样,讲政治,讲团结,讲正气。这样,才能有大局观念、全院观念和全员观念,才具备一名副院长起码的条件。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其次,要拥有必要的领导方法。身为副院长,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导方法,就是在集体面前,尤其在分管部门面前,始终体现着具有司法公正理念,并严守司法底线。要坚持遵循立法精神和信守法官的职业道德,率先加强自我约束,成为公正司法的模范。此外,作为院长的助手、其他副院长的同事和分管部门的领导,工作中应当干到位不越位,出阳谋无阴谋,只用权不弄权,常尽职不失职。在院长委托之外,不超越职权行事,该由院长决断的事,绝不擅自处理。对其他副院长分管的工作,不随意谈论和干预运作,但需要配合时就及时帮助。同时,正常管理好分管的部门,肯放手而不放任,肯指导而少指责,使他们有比较宽松的工作心态和平台,卓有成效地完成任务。

再次,要拥有必要的协调能力。当分管部门的工作需要其它政法机关支持配合时,要相应承担联系协调的职能,保证既定任务如期完成。在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需要分管部门予以配合时,也要从有利于交往和保持协作关系的基点出发,尽量给予必要的援助。当分管部门的工作遇到当事人或群众来访等正常业务外的问题时,要按照院长的意图,承担起接待职能,或参与同来访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要具有必要的法律权威意识、发展大局观念和政治敏感性,把握好释法解疑与协调技巧的关系,善于求得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的帮助,努力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最后,要拥有必要的创新意识。三年规划的落实和制定一样,仍然需要群策群力来运作。为了使三年规划更好地落到实处,在工作形式上应当有所创新。身为副院长,要在熟悉分管工作的基础上,为三年规划相关部分的落实,设想新颖有效的运行载体,以便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资源,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加大工作推进力。为此,就要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善于发掘本院潜力,善于借鉴外面的经验。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思想活跃的朝气,保持克服困难的锐气,保持出谋划策的灵气,保持竞争向上的豪气。这样,才能为院长当好参谋助手,出高明的点子,出可行的主意,并在具体实践中,协助院长分担组织管理责任,获取可观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