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反思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创设,是同其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创设紧密相连的,其创设变动的历史包含在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之中。从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看,如何寻找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及其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难题,是农业国实现经济起飞、迈入工业化与现代化的新课题,
也是中国在“二元经济”转型期,实现国内与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对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回应传统土地公有产权模式对于农村社会生产力“驱动不足”的新挑战。因此,对于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特点进行客观评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
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其本质在于,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所确认、调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资源配置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效益。即通过这种制度规范、引导、调整、保护经济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使企业家(包括农民)有效发挥与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应该从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目标出发,以新视角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具有现代性、开放性、发展性等特点,是传统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在开放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其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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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法律上的土地法权制度,在其创设的阶段上,具有以下“轨迹”特征。
1、既具有历史跨越性,又可能出现超越阶段性。马克思在指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基础上,曾对未来社会设计了两种理论模式,即“西方模式”和“东方模式”。150多年来,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运动,经过艰难曲折的实践,至今未能在“文明国家”实现,而东方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中国等国家却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主义。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与人民民主政权的确立,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制度———土地公有制度、土地产品的按劳分配、劳动群众作为土地的主人的制度,同样也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在不经过资本主义土地制度创设历史阶段的情况下,通过废除半封建、半殖民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劳动群众的土地私有制,并进而变革为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二元公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国家管理制的制度体系,并且上升为国家土地法律制度,对其确认和提供保障,形成了土地国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法权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具有跨越历史阶段的特征。
但是,在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过程中,我们曾脱离国情、忽视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极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忽视土地资源配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