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建设土地供应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日,笔者随县政府督查办对**县小城镇国有土地征用与供应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小城镇在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面不规范,给项目业主办证带来难度,也是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与重复上访的根本原因。现就**县小城镇建设供地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浅见如下。
一、现状
**县位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等
4个镇被列为该县第一批省级试点小城镇,给予的土地优惠政策是提供建设占用耕地指标300亩,免交一切应上交的征地费用,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回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被征用土地以计税面积为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先后有**等8个镇被列为省级小城镇,给予的土地优惠政策是提供建设占用耕地指标200亩,应上交的各项费税全额缴纳,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回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被征用土地以实测面积为准。
由于被列为小城镇的时间先后不同,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征地成本悬殊非常大,因此上述12个小城镇在土地征用方面存在很大差别。
**、**等4个先期启动的小城镇,经批准按计税面积各征用耕地300亩,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均在所征耕地面积的2倍以上。加之地理位置优越,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启动的8个小城镇,由于征地成本较高,加之有的地处县城附近,有的地处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均是按实际测绘面积征用土地,部分小城镇尚未启动建设。
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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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各小城镇分别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因资金投入较大不便于操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小城镇建设用地须在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对纯土地交易一律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基准地价,政府可优先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3.采用挂牌出让小城镇用地。由于受地域的制约和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部分小城镇对经营性小宗地(50平方米以下)完全采取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无法正常开展。小城镇供地可采取挂牌的方式在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竟争激烈的黄金地段,采取拍卖方式供地。
4.规范小城镇建设用地审批。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能提供建设用地。同时要依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划拨土地的范围,严格按照《划拨供地目录》的要求供地,划拨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禁止零地价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