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与小城镇发展关系探析

现阶段,我国已经迈出了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通过土地流转可以集中土地,从而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物质基础。而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与其配套的相关服务和政策导向,从区位看,作为农村服务中心的小城镇是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与政策的最佳地区。所以,在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农区土地流转与小城镇的联系日益密切,且二者呈现出的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农区土地流转对小城镇发展的作用分析

农村地区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土地,发展以现代家庭农场为主要模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亦可带动现代农业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带动作为这些行业载体的小城镇的发展。随着土地流转进程的不断深化,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不断地加快,与此同时会产生对相关服务行业的大量需求,这为农业合作社、大型农机公司、育种公司、农产品交易中心、农产品交易所、农村金融机构等机构和部门创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从这些部门和机构落户的区位选择来看,作为农村服务中心的小城镇是最佳选址。一方面,小城镇作为农村地区和城市的纽带,它在农村与城市互动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选择小城镇作为现代农业的服务载体,它距离农产品原材料和市场较近,运输成本会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小城镇的发展对打破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选择小城镇作为现代农业的服务载体,将会推动小城镇经济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增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所以,从综合因素考虑,小城镇会成为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核心和重要载体。与生活成本较高的大中型城市相比,大多数农民更愿意选择在能够给他们提供稳定收入且生活成本较低的小城镇落户。通过现代家庭农场,可以规模性地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观光旅游等相关行业,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进来,打造出富有当地特色的生态有机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与规模效应,这就会吸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发展,他们可以选择进入工厂成为农产品加工工人,也可从事职业农民,还可选择与现代农业相关的许多行业。小城镇成为现代农业的服务载体将为其创造出巨大发展空间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随着小城镇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发展,不论是经济还是生态均会朝着生态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城镇内的基础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也会不断完善,从而为居住在城镇内的居民提供宜居、乐居的生活环境,也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提供持续动力。

二、农区小城镇对土地流转进程的反作用分析

(一)小城镇对土地流转进程的推动作用

随着土地流转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深化,农区小城镇正朝着向现代农业服务型城镇的方向发展,小城镇内与现代农业相关的各种部门、机构不断建立和健全,这会对土地流转的进程产生推动作用。小城镇通过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增强了对流转土地农民的吸纳能力,这样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消除他们对失去土地后对就业问题的担忧。与现代农产品相关的加工企业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离原材料距离较近又距离市场不远,所以有不少投资者会在农业型小城镇建立企业,随着人口的不断聚集,城镇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体系也会得到不断地完善,它的不断发展对具有乡土情结的农民是一种极大的吸引,加上近些年国家开展的脱贫工作和新农村建设,许多农村人口不断向周边小城镇进行转移,这种现象在“二代农民工”身上显得尤为突出。首先,农村教育水平较差,也没有中学,大多农民工选择让自己的孩子去周边城镇上中学,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农民会选择在城镇买房落户。其次,很多二代农民早早进入城镇打工,与传统农业耕作生产方式早已脱节,一部分农户会选择回乡创业,在小城镇中做点生意,他们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管理自己的耕地,所以这部分人也会将自己在农村的土地流转出去。所以,小城镇在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逐步成为现代农业服务载体的过程中自身得到发展的同时也会进一步推动周边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二者相互促进,形成新型城镇化与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二)小城镇对土地流转进程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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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地方政府应有选择地发展重点小城镇,着重构建重点小城镇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和现代农业服务机构匹配衔接工作的落实和推进。首先,应做好确权颁证工作,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是土地产权的明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所有权等权利依法归农民所有,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在内的部分处置权的权限,保证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自身应有的各项权利。其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大型农机公司、育种公司、农业合作社、现代管理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等服务体系,这些服务部门的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硬件。最后,应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三方机构的出现对于农村土地价格和价值的评估和土地流转双方的交易过程能够做到相对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农村土地流转应更加深入地引入市场竞争,以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引导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在利益方面更加侧重农民。在流转方式上应更加注重创新,比如“股份制”流转方式可以促进农户稳定提高收入,这对于他们进入城镇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也提高了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积极性。只有做好这些配套工作,才能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步伐。

(三)不断完善和规范地方政府职能

农区地方政府应对自身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不断完善和规范自身职能。在土地流转进程中不应存在“缺位、失位、越位”的情况。首先,地方政府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地方政府不应处于“隐身”状态,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应避免为了政绩而盲目追求大规模土地流转造成的无序流转的局面,我国正处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初级阶段,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充分把握好“适度”原则。其次,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应做到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农户主体利益,杜绝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只有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利益,土地流转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最后,要构建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应不断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配套机构、制度,做好引导和宣传工作,加强对一些重点小城镇的基础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增强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将其培养成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极,从而为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建设创造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