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矿业权人向部反映一些地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矿业权人延续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近期对几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中,也发现存在此类问题。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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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

请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工作。对不按法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而引起严重后果的,部将依法追究登记管理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