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苏辉单小苏
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臵、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过程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严峻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即使深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2009年的gdp增幅仍达8.7%。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用地需求的大幅增长,使得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
一方面,中央为了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制度。近年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紧缩地根,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专项土地执法行动,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实现gdp高增长率的需要,在土地供应计划指标不足、土地征、供地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时间较长以及征、供地费用高昂的情况下,不惜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边报边用、征而未供等各种形式违法用地,甚至占用基本农田进行违法建设。
笔者认为,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两个方面的认识
1不一致,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将是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凸显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发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将不得不面临异常严峻的执法形势和前所未有的执法困难。
二、目前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多次全国性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单靠这些‚风暴‛式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违法用地现象,在日常的土地执法监察中,‚土地执法难‛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土地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土地违法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和新动向。
(一)地方党政机构和基层村组已成为违法用地的主导力量
1、地方政府成为违法用地的主体。这类违法用地大多是市、县、乡政府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和改善投资、生活环境而大规模新建的交通路网基础设施、公园绿化休闲场所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区等。因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限制和承受不了高昂的征、供地费用,市、县、乡政府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大量占用土地甚至基本农田进行非法建设。这类违法用地的特点是面积很大、耕地占比很高。
2、地方政府成为违法用地的幕后主使。这类违法用地主要是县、乡级政府划定的工业园区。在当前地方政府以gdp为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体系下,各级地方党政机构,特别是县、乡级党委、政府在所谓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引导下,为了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纷纷划定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利用土地资源进行招商引资,却不依法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造成了大量的违法用地。甚至视土地执法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对土地执法进行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
3、因城市化建设而产生了新的违法用地。一些原来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和单位,因为城市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布局调整而进行搬迁,由于没有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或者在地方政府的授意下、或者私自与农民集体经济组
2织达成租地协议,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进而产生了新的违法用地。
4、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行违法用地之实成为违法用地的新动向。随着各地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实施,一些单位和个人钻中央政策的空子,打着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旗号,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量占用农用地,甚至基本农田搞违法建设,造成了大量的违法用地,加速了农用地的流失。
5、因政策原因导致了部份违法用地的产生。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加快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需要,停止审批农民宅基地,由此也引发了部份农民占用农田新建住房现象的产生。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短期利益的驱使,默许、支持甚至参与违法用地。村组和经济合作社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受现行二元化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制约,同时为了规避办理繁琐的用地手续和缴纳高昂的用地规费,往往与违法用地单位签定非法的土地转让(租赁)协议,导致‚以租代征‛、非法占用、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笔者对南通市港闸区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分析后发现,绝大多数违法用地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地方党政机构的影响或因素。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国土部门在很多时候不得不处于查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这样的尴尬位臵。正是由于地方党政机构和基层村组已成为违法用地的主导力量这一与众不同的特点,使得国土部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政府为敌,与基层村组为敌,因而,执法难度远大于工商、税务、城管、卫生监督等部门。
(二)现行法律法规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履职到位
1、土地执法制止权难以执行到位。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任何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
3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是行使制止权的手段和措施,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
2、土地执法查处权难以落实到位。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需两、三个月。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调查工作,时间还会相应延长。过长的案件办理时间必然给案件的查处执行带来难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土地违法行为人往往加快施工进度,造成既成事实。等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非法占地建筑物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如果国土部门需要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往往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使得违法用地状态无法消除。久而久之,违法用地越积越多,呈蔓延态势。
3、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对于拆除或没收的方法、途径与具体实施人,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国土部门既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结案了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违法行为人产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代替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
4、《城乡规划法》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矛盾凸显。《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但我国特有的二元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却使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在使用征地制度进行商品化的土地使用权管理。目前,我国民间关于小产权房上市和集体土地流转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是全国人大和国土资源部研究多年的放宽对集体土地限制的新《土地管理法》却迟迟未能出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在保持着诸多盲区的情况下运转的,为了维持现有的管理局面,不得不以政代法、以令代法。因此,小产权房和集体土地流转成为土地执法监察不愿
4也不敢触及的禁区。
(三)现行管理体制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履职到位
1、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未能真正理顺。尽管中央于2004年以国务院‚国发“2004”12号‛《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形式,推进省以下国土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但是通过近六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发现,由于受地方财政供养的制约,省以下国土部门并未能真正做到垂直管理,市、县、乡三级国土部门的工作仍然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
2、土地执法监察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弊端就是‚重行政审批,轻执法监管‛。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确权为主的行政管理权与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为主的执法监察权虽属于一个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执法监察权一直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各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受同级国土部门委托行使土地执法监察权,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无法独立开展监察工作。
(四)土地执法监察缺乏必要的保障。
1、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力量薄弱。受编制数额限制,各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人数与所承担的任务极不相称。以南通市港闸区为例,该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仅有3人,既要查办数量巨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又要忙于应付日常的执法巡查工作,的确力不从心。
2、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缺乏必要的装备。受经费所限,各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长期在执法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执法装备上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执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土地联合执法机制形同虚设。尽管为了适应土地执法形势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土地联合执法的文件,要求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发改、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电力、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其他部门和单位往往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进行推诿,不予配合,致使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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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佚名《安庆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2009年9月27日;
7、《国土资源执法难浅析》洪伟仁《丽水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2010年1月6日;
8、《土地执法难若干因素调研报告》佚名《范文大全网》201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