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例行督察的几点思考

建设用地供应—检查流程

一、供地,土地来源

是否存在违法批地情况:

1.无权批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擅自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擅自与使用者签订用地协议或出让合同)。

2.越权批地。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如,市、县政府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未经转征收审批直接按建设用地供地、直接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超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供应土地;将处罚后的违法用地未经转征收审批直接登记发证;擅自批准已批未供土地置换;擅自批准矿业废弃地整治复垦地块置换新增建设用地;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3.无计划批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4.违反规划批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5.违法批临时用地。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如,建有工业厂房等永久性建筑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临时用地批准其用地)。

6.违法供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7.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供地(如,按单独选址批准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地方政府擅自改变用途将土地供给了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

二、供地用地项目

是否违反供地政策:

1.向限制用地项目或禁止用地项目供地

2.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3.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

4.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住房”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

三、供地方式

1.出让:

编制出让方案(土地部门为主,会同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出让方案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注:区政府不能批)–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报告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需在中国市场网上发布)–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活动实施—签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政府核发)交地—办理土地登记(交清出让金)

注意:

⑴:出让方案中土地用途、容积率;与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一致;土地用途改变,需经规划部门,政府部门同意。⑵:禁止捆绑出让土地,“毛地”出让。

⑶。估价报告有效时间是1年,从基准日到签成交确认书的时间,10日后,应签合同。

⑷。土地前期拆迁,必须由城投公司,房开商不能代理—违反收支两条线,存在定向挂牌。

⑸: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间,与签合同时间比较,是否定向挂牌

⑹:审查卷宗时,注意看其勘界图,是否是农转用,勘界图已提前建好厂房设施,应注意此地块是否未供即用。⑺:土地出让底价需集体决策。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娱游、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招标。注意:

拍卖—人数不得少于3人;挂牌—可1人

国办发【2006】

37号文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第70%以上”。

国土资发【2010】

151号文件规定–“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商品住宅单宗供地规模:7公顷(小市县);14公顷;20公顷(大型城市)

城市广场供地规模:1公顷(小城市);2公顷(中等城市);3公顷(大城市);5公顷(特大城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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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改变国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或者变更,应补缴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