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的几点思考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水财务[2012]38号)
2012年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补助安排的,列入全国规划内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
第三条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法人,并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项目法人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要具备相应职称和会计从业资格,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重视和加强对项目财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第四条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条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三)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资金,对项目所需地方建设资金,应协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督促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人对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负总责,对项目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法人应明确内部各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项目法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筹集和申请资金,编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等。
(四)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财务信息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项目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资金。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负责多个项目的,按规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账户。
项目法人不准多头开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设账外账。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结算和支付,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范围外,其他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印鉴和票据管理。规范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制发、使用、改刻、废止及保管;实行印鉴分人保管,严格印鉴使用的授权、审批和登记制度。加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发票等重要票证的管理,建立购买、领用、注销、保管等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等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账户资金余额是否满足支付需求,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
(四)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等管理。项目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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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条项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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