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调查(土地详查)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稿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
《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有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3、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承包合同期限是由国家确定的,其内容、效力、变动要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4、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发展的第一要务。
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四、农村土地承包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五、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六、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八、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九、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实际的矛盾和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在30年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将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这在给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使很多不再需要将土地作为生活基本保障的农民,不愿退回多余的承包地,最突出的矛盾为:
1、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只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中的家庭成员全部不在或全部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自动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无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如果有一个人存在,不管其是否有能力经营,也不管当初承包面积有多大,均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
2、《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承包方不愿自动退回承包地,发包方就不能调整或收回其承包地。现实生活中,只要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绝大部分都是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他们在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既可全额得到国家的各种补贴,又可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
3、有些农户的成员由于死亡、迁出造成人少地多,而有些农户新增人口虽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由于三十年内不能调整土地,造成长期不能取得做为生活保障的土地。以上三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七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相违背。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问题的矛盾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的矛盾之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互相矛盾。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存在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使很多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难以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很多隐患,也使我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一些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上难表态、难处理。
第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1983年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根据农村人口、劳力、耕地发生较大变化的状况,进行了土地大稳定、小调整工作,解决了“有田无人种、有人无田种”的现象。11999年根据中央(97)16号文件要求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第二轮土地承包方式有二种:一是直接延包;二是小调整后延包。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较好地落实了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多数农民群众是满意的。但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引发了部分村、组土地承包纠纷,有的由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农民上访,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已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
二、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土地承包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认识问题。
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够正确、全面,认为农村土地是集体的,集体的就是村的,村里的土地村干部可以支配,缺乏对中央天现阶段农村土地政策的全面理解和认识,同时,在现阶段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碰到局部利益和农民利益、地方利益和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现阶段土地征用过程中补偿费过低的问题,就是对农民利益的最大剥夺。据报道,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只占土地出让收入总数的2.9%,而大量的地价则被国家、地方、企业主占有。现在一般征用一亩土地,农民能得到的补偿费只在几千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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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9)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10)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11)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