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执法监察难现象、原因及对策(郝子民)
浅谈土地执法监察难现象、原因及对策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郝子民
土地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尤其是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资本积累阶段,其潜在经济内蕴逐渐升温,在土地利用上追求经济利益已成为一种趋势,随着可利用地的逐年减少,尤其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谋取巨额利润,或为了眼前利益,违法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和管理权、截留土地收益、未批先用、少批多占、闲置荒芜耕地及土地非法交易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进我们的重视和担忧。如何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职能,并从根本解决土地执法监察难的问题,这是土地管理工作当务之急。
一、土地执法监察难的现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中指出:土地执法有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停工通知和处罚通知书、执行、结案归档等执法程序,从实际工作中可以体会到各个环节都有难点,具体来讲土地执法监察难表现有五难:即发现难、定性难、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
(一)发现难
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为例,全旗土地总面积277984公顷,共6镇2乡和7个区域服务中心,全部出动进行土地监察执法的人数不超过50人,平均每人需要巡查面积超过5560公顷,而实际上乡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还要承担国土资源管理的其它工作及乡镇中心任务。因此,由于土地监察人员少、交通工具缺乏,土地管理辖区面积广阔,土地监察任务繁重,土地案件发生范围大,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经常处于顾此失彼状态中,实际发生的案件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此外加上日趋复杂的土地隐
1形市场,如联合开发、私自交易等违法现象则更难被发现。
(二)定性难
主要集中体现为一些比较特殊的用地项目,违法主体是当地政府。由于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本级政府,党政领导出面定的事,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上就陷入了两难境地,有时为了照顾“影响”、维护“稳定”、“发展本地经济”,明知违法也不敢查处。且这些用地项目,投资额较大、占地面积大,但这类违法用地受到查处时,难免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经济上的短期行为和利益驱动而受到行政干预,所以很难定性,有时给予经济制裁,以从罚代替主罚,有时“绕道走,放一马”。
(三)制止难
新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我们执法监察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如对于那些不听劝阻违章者,依照现行的法律,只能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代后果,等待事后经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些违法者对土地部门下达的停工或处罚通知置若罔闻,形成你来我停,你走我做的局面。另外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查处村委会非法私分土地时,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被围攻,辱骂、殴打的情况各地时有发生。
(四)处理难
在执法过程中,很多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但与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难度大,再者移交案件需要做相关鉴定,费用较高,很多案件不能按期移交移送,所以就出现部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难。一旦涉及单位或企业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更是束手无策,有的回避矛盾,有的以罚款代替处罚,或不了了之。
(五)执行难
2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规定,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起来少则
二、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时间一拖,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违法建筑也建成,拆之可惜,留之不能。特别是一些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人民法院自身需强制执行的任务繁多,土地违法案件能够及时执行自然有难度。加上强制执行的费用按要求由违法者承担,实际上却是由土地主管部门承担,所以强制执行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碰到经济效益差或破产的企业,更是执行难,戏称“要钱没有,房子照建”。
二、土地执法难的成因
土地执法监察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造成执法难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社会因素、法律因素、体制因素和社会条件因素。
(一)社会因素
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干部、群众知之甚少,认为用地建房只需到规划部门办手续,自己的地自己用,无需到土地部门,这些是我们在执法巡查过程常常碰到的。以历次清理土地市场和日常的土地执法监察管理实践看,土地违法的主要特点是一些单位和当地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意识极其淡薄,有法不依,在利益的驱动下,违法批地用地,这类违法案件总数虽然只占三成,但面积却占土地违法案件总面积的八成以上,。社会成员法律意识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土地执法监察难的社会因素。
(二)法律因素
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这几年国家和地方都相应颁布了不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由于其中一些条款过于笼统,原则不配套,难操作,给土地执法监察带来一定困难。如对违法用地继续施工的,
3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对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但执行的难度非常大,容易产生冲突甚至伤亡;对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土地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等。这是造成土地执法监察难的法律因素。
(三)体制因素
虽然土地作为资源来讲,是全民的资源,是国家的资源,土地管理要有全局性和战略性,但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本地政府负责,一旦政府领导违法批地和行政干预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则往往束手无策;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事则被看作是制造矛盾,是发展经济的绊脚石,坚持原则的土地管理干部则有可能遭到调离或其他打击。这种“单一性负责”的管理体制是造成土地执法监察难的体制因素。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7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执法难的问题。要通过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和改革力度,通过运用严格的执法手段和措施,保证政令畅通,从而达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为全市的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服务。
3、在以往实行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基础上,通过整合公安、林业、水利、城建、国土、市容等单位涉及执法的部门,成立综合执法局,形成多方位、立体式的执法机制,更利于整治、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