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全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基本结束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意甚至违规流转的现象,影响了农村稳定与发展。为了规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经济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让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后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期限。受让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流转。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依据承包合同平等协商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要依法依规,公正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流转的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发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不得破坏地力、不得损害生产设施。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都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单方面毁约。

(三)有偿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项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和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并及时报告乡镇财经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2、发包方及乡镇财经所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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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村级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在乡镇财经所内设纠纷调处委员会,在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内设纠纷仲裁机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要搞好仲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推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纠纷调解仲裁队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或乡镇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权益是农民最根本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调查研究,搞好指导协调,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同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经营管理制度、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范流转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监管、保护工作,制止滥占耕地和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搞好迁移户的登记、落户等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保障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