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国务院《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下发之后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决心。各级领导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省政府定期向各设区市下达耕地保护考核目标,每年对各设区市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办法按赣府厅发〔*〕51号文件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省里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区,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安排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将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并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今后,要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也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相应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日常土地管理、督查、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各部门和法人以及全体公民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和操作力,事前把关,事前防范,主动管理。
(三)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组织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重点开展集中连片跨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高经济发展中建设用地的保障能力。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按国家规定,南昌市城市建设分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政府一次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地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原则不变。南昌市每年8月份之前,要将全年拟用地计划汇总报省政府。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切实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各地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严格把好项目预审、用地审核和供地审批关,并对报批的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辖区内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报批材料、报批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项目预审、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五)健全土地管理机制。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用地的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土地申报、审核、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普法宣传力度,完善用地计划指标管理、用地审查报批、动态巡查、批后监管等工作机制和程序,把关口前移,防范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管地、批地。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明确用地报批程序和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市、县批地用地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用地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衔接,实行土地报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严格实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对不报省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地区,要坚决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六)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七)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所需费用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在土地征收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构成。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暂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八)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大力推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就业安置等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的有关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以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九)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各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对原已被征地农民,各地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2007年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进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
(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以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高效便民为原则。各地要按照居中协调的要求,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特点、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省政府将专门制定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一)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足额入库。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订我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十二)调整土地收益的用项和结构。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仍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107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确定提取比例,其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比例,按余额的5%左右提取。
五、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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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五)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变更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变更,做到数据、图件和实地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要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工作,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项工作经费。
(二十六)加强土地登记和统计工作。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抵押信贷风险。建立土地统计分析快报制度,改革完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增加与土地调控相关的调查统计指标。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图件库和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继续实施“金土工程”,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管好用好土地,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务院《通知》及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严肃查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