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政府投资审查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二○一一年八月)
“十一五”以来,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规模,还是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均呈迅速增长态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审查监督工作,保证将纳税人的钱花在刀刃上,是人大财经监督工作面临的一项极其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近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在对政府投资审查监督方面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必须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开展政府投资监督工作的基本作法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目前,恩施州的政府投资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是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上级要求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的项目;二是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投资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三是国家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投资项目;四是由政府以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融资进行投资的项目;五是地方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实际上,这五类项目在资金来源渠道上有的相互交叉重复。如,地方政府债券投资项目多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近几年来,我们重点围绕把好“三关”,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
(一)严把政府投资计划审查关,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为增强监督实效,我们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查,力求把好监督第一关。一是每年人代会前,财经委都要听取州发改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州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每个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等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人代会后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投资和2009年、2010年度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计划等,均要求政府将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财经委对其投资安排进行了初审,然后报常委会审查批准。三是对事关发展全局和民生问题的政府直接投资、借贷投资项目,人大将其作为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议)。例如,为促进政府科学有效地争取和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大额优惠贷款加快州城基础设施建设,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州政府关于提请批准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款补贴专项资金的议案,及时作出了决定;为支持政府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州农村沼气池工程建设,常委会审议了州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国家开发银行沼气项目贷款还款补贴专项资金的议案,作出了决议。同时,为规范监督行为,常委会今年出台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将州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列为须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严把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关,促进投资管理规范化。为促进项目有序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项目实施监督。一是组织视察。2007年以来,常委会经常性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深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线,听取汇
报、实地查看、座谈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听取和审议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专项工作报告,对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提出审议意见。三是借力开展监督。我们先后从州审计局、州纪委委员、州政协常委中聘请了5名预算监督员,参与政府投资预算监督,推动监督工作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同时,借助审计力量加强政府投资审查。在坚持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关决议的同时,要求审计机关突出财政性投资审计重点,开展绩效审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交政府及有关部门限期处理,维护了项目执行的严肃性。四是组织专项审查。2007年,我们对全州沼气池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0年,对全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债券资金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等措施建议,促进了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今年,我们又对政府投资债务等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基本掌握了债务总量规模、结构及存在的问题,并将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上述措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政府完善投资决策、节约资金、规范项目管理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严把问题整改跟踪监督关,促进投资效益绩优化。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是人大财经监督的重中之重。从近几年我们对政府投资的审查结果看,无论是项目决策、招标,还是项目实施管理与资金使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常委会及财经委在提交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中均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意见。为促进
整改,财经委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反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财经委审查报告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二是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适时了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对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和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换意见,督促其强化措施,抓紧整改。同时,财经委于去年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实施后,反响很大,必将极大地推动审计查出的政府投资等领域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州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也从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入手,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继出台了《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州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恩施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程序》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总的来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基本符合国家政策、符合我州实际,项目管理不断加强,投资效益逐步显现。
二、监督政府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回顾我们的监督工作实践,在对政府投资的审查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查监督存在一定的程序化倾向。如,在项目立项、研究论证、决策阶段,人大参与度不高,在编制政府投资计划方案时提前介入不够,即使介入了,也是形式上的较多,实质性审查不够;人代会期间,由于会期短,审查时间仓促,审查中对政府投资各项目可行性、资金计划安排、项目潜在风险等具体内容涉及不深,也难以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二)审查监督制度不完善。目前,人大虽然可以依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投资计划编制及项目实施等情况,但这属于专项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不属于法定的常规年度报告。人大是否定期听取政府报告,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因此是不确定的,随意性很大。
(三)实施审查监督的手段乏力。如,对政府投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有效进行审查,是人大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但受专业人员缺乏等因素制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能凭借一些感性认识作出判断,不能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项目实施后,人大一般通过实地视察调研、听取汇报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但监督的面不广,掌握的情况和信息有限,难以及时发现众多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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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是督促落实项目建设事前制衡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者的权力、职责,搞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要对决策者所承担的义务、应达到什么标准、出了问题应负什么责任、怎样追究等问题一一明确。对未按决策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应由本人做出决策而进行推诿或者超过规定时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部门及直接责任人,都要追究决策责任。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责任。同时,将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纳入评价、考核、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体来看,近几年来我们在协助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投资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促进政府用好、管好有限的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努力开创政府投资审查监督工作新局面。
(恩施自治州人大财经委唐洪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