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3号

2005-12-2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条列入本规定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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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赣府厅发[1997]29号文)同时废止。

附录: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