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基金申报要求
为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基金安排工作,请你们在按照我委专项建设基金统一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严格项目审核,做好材料组织和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储备。为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请你委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有关市县,加快项目梳理和储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支持项目类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的项目类别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等工程。其中,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工程的支持内容主要包括:与水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管渠截污工程、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程、河湖沿岸人工湿地工程、生态净化塘工程、生态护坡工程、污染底泥清除工程(非河道疏浚)等,避免过多将河湖连通、河道疏浚等水利工程以及路桥堤坝、种树绿化、道路桥梁、景观工程等市政工程纳入项目建设内容。
三、适度开展打捆。对于符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方向的建设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开展打捆。对于打捆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务必夯实工作基础,明确建设任务和内容,量化建设指标,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投资一般控制在0.5-10亿元之间),提高项目审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已经打捆的项目,不得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不得解捆重复申报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建设内容不清晰、针对性不强的项目,我们将不列入备选项目清单。
四、区分安排方向。为鼓励各地积极使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基金,今后将适度区分专项建设基金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向。其中,专项建设基金将主要安排收益较高,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不再予以考虑。
五、其他要求。申请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项目要提供单行材料和省级审核意见,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相关材料要求
附件
相关材料要求
一、单行材料内容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构成。
(二)计划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且需提供可研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备案项目还需提供规划、用地、环评等文件复印件;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且需提供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及股东情况(项目法人不能为机关法人),项目资本金构成、到位、缺口情况等(1000万元≤申请专项建设基金额≤资本金缺口)。
(四)项目回报方式、测算回报率和回收周期等(回报率介于3%-5%之间,回收周期介于10-20年之间)。
(五)带动银行贷款等其他投资的拉动效应(如按照总投资的20%申请专项建设基金,则拉动效果正常情况下应为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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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建设内容和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和建设内容要与可研批复保持一致,避免遗漏建设内容和随意调整项目总投资。
(六)符合重大战略。属京津冀和长江流域的项目,请在该栏目分别填写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
(七)回报方式。规范填写内容,原则上可从以下方式中选择。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企业经营收益、土地等资源开发收益、财政拨款和补贴、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股权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