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大全]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司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印发

(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12‟62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改、扩、新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六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监理单位受公司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九条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电力工程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公司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

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三十七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