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财工〔2014〕173号

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顺德区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年5月19日

广东省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

第三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农村环境保护以地方投入为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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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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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档案局。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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