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申请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701-2010)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王举平2011年2月
主要内容
(一)制订目的
(二)工作简况
(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制订目的
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
2009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提出制订任务。
2010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以(桂监函[2010]169号)文列入了2010年第一批广西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10〕868号文通知,于2010年11月12日进行了审定为广西地方标准。201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以2010年第12号(总第38号)发布公告,公告本规范2010-12-30发布,2010年1月30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
规范主要内容
本规范由十部分和二个附录内容构成。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4总侧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9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10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1附录a申请书和验收书格式
表a.1和表a.2分别给出了施工单位和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格式,图a.1至图a.6给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书不同部分的格式。2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
表b.1~表b.5分别给出了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的格式。
(三)规范主要条款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对象,治理恢复验收工程程序内容,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不含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1范围解释
1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矿产。
2含放射性矿产有特殊的要求,不在本规范规定定之列。
3除放射性矿产外,我区的矿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均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解释
•1)本规范中直接引用到的才列出。
•(2)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规定,引到文件具体条款的,应注引用文件的日期,方便查找。(3)未列出的仍按1的第三款要求执行。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解释:
•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规定,已定义过的术语,一般不宜再作出定义。本规范给出“矿山地质环境”等8个术语的定义,一般都加上“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的定义。如:“含水层破坏。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4总则
4.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4.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4.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问题的调查、勘查和监测,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以及工程技术和植被恢复技术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和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
4.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是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各项防治和监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治理恢复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外观质量。
4.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经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财政出资治理恢复的矿山一律按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4总则解释•共分定7条:•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对象”•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任务”•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法、手段、效果,及与其他规划相吻合”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类”•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解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三大类提出要求:
•
一、矿山地质灾害类: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
•
二、含水层破坏类: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
•
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
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井口整治类
5.1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5.1.1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的治理。
5.1.2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5.1.2.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5.1.2.2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0218-2006的要求5.1.2.3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的要求。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报告相吻合。
5.1.2.4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19-2006第5章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据实际情况作调整,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大可降低0.05。
5.1.2.5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cm,碎石含量为30%~80%;也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填土材料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85~90%。
5.1.2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解释•5.1.2.1列出崩塌滑坡的主要防治工程。
•5.1.2.2和5.1.2.3是勘查,设计和施工要求,分别按现有的dz/t0218-2006和dz/t0219-2006的要求执行。
•5.1.2.4安全系数,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作出修定:最大可降低0.05。
•5.1.2.5压脚的填土规定也作出修定: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压实度要求有所降低,作出修定:
为85~90%。
5.1.3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
5.1.3.1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5.1.3.2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5.1.3.3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5.1.3.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符合dz/t0220-2006的规定。
5.1.3.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dz/t0239-2004的要求,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吻合。
5.1.3.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39-2004中2.2.2和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最大可降低0.02。。
5.1.3.7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3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5.1.3.1泥石流的分类,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5.1.3.2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措施: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5.1.3.3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措施: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5.1.3.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符合现有的dz/t0220-2006的规定
•5.1.3.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现有的dz/t0239-2004的要求
•5.1.3.6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作出修定:最大可降低0.02。
•5.1.3.7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不在本规范范围,主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4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4.1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塌陷影响到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等工程措施控制塌陷带上的地下水位下降,控制地面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防渗帷幕工程的技术要求,按dl/t5148的规定。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等工程措施治理,土地平整一般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m碎石与中粗砂、0.5m粘性土和0.5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5.1.4.2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11.2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5.1.4.3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4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本灾种作出三条规定,分地面塌陷分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两类分别提出要求。
•5.1.4.1是针对抽排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塌陷提出勘查和治理设计施工要求。
•1勘查;按gb/t12719-1991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2治理设计;采取防渗帷幕工程进行了防治,要求按dl/t5148的规定
•3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m碎石与中粗砂、0.5m粘性土和0.5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5.1.4.2是针对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提出治理恢复要求:
•1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
•2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
•3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11.2的要求。
•4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5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5.1.4.3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原则要求或基本要求:1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2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
3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5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5.1采空区地面沉陷的勘查可按照gb50021—2001中5.5的要求。
5.1.5.2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1.5.3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可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治理措施治理。
5.1.5.4已稳定的地面沉陷区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等进行充填作土地平整时,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当废石、废渣、废土含有有害成分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要求设衬垫隔离层,确保地下水和土壤不受污染;保留水面改造成水塘、景观池、或蓄水池的,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5.1.5.5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要进行加固、修复。
5.1.5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作出5条规定:
•5.1.5.1是采空区地面沉陷的勘查要求。可参照gb50021—2001中5.5的规定。
•5.1.5.2未稳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沉陷过程要监测预警。
•5.1.5.3已稳的,提出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治理措施治理。
•5.1.5.4治理要求为:1土地平整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回填,要求分层碾压
•2淋滤水有污染可能性时应设衬垫隔离层
•3保留水面的要求。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5.1.5.5地面沉陷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的要进行加固、修复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5.2.1分类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和水质恶化,以及造成周边供水困难的处理。
5.2.2含水层破坏的勘查和治理恢复总体要求
5.2.2.1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导致含水层严重破坏或可能对居民点、采矿工程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5.2.2.2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满足当地供水的基本要求。
5.2.2.3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废土堆场、尾矿库区的淋滤水和有毒有害废石、废渣、废土、尾砂的治理、处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5.2.2.4含水层破坏暂不宜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达不到目的的,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5.2.1含水层破坏类主要分三类:•(1)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2)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3)水质恶化
•
按目前我区的情况还有地下河堵截的类型,但目前尚无成熟的防治方法,故本规范没有分出这个类型,因此只在分类中,增加了“造成周边供水困难的处理”•5.2.2勘查和治理恢复总体要求4条:
•(1)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规范进行详查,特别严重的要勘探。•
这是从我区实际情况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我区已发生许多这样类型的矿山因水文地质条件没查清,未采合理的防治措施,在开采后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矿农纠纷,而迫于关闭。
•(2)以枯季地下水埋深来保障当地供水的基本要求。
•(3)废水的处理按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4)含水层破坏造成供水困难的暂不能治理的,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5.2.3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要求
•5.2.3.1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5.2.3.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按dl/t5148的规定。
5.2.3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主要的防治措施是防渗帷幕工程,其要求按dl/t5148的规定
5.2.4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的治理恢复要求5.2.4.1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5.2.4.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同5.1.4.1。
5.2.4.3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技术要求是采用粘性土内填实不小于20m长度,平硐口再加砌100cm厚的浆砌砖、石或混凝土墙。
5.2.5水质恶化的治理恢复要求
5.2.5.1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防止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串通。
5.2.5.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同5.1.4.1。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5.3.1分类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主要分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和井口整治类。
5.3.2边坡治理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2.1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5.3.2.2一般边坡可按gb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5.3.2.3具有外倾结构面、坡面已出现较深大卸荷裂隙、发生了较大变形或曾经发生过地质灾害等不稳定迹象的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察;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19-2006的规定,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gb50330-2002的规定。。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5.3.1分类:分三类:(1)边坡治理类。包括露天采场边坡,井口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等
•(2)场地整治类。包括露天采场的拓底部分,废石、废渣、废土堆平面部分、凹坑的场地等(3)井口整治类。包括平硐、斜井、立(竖)井等。
5.3.2的解释
•1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2一般边坡可按gb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可按经验参数以gb50330-2002的公式计算评价,类比法评价,和坡率法评价
•3有上述不稳定迹象的边坡和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要求进行勘察和评价,符合dz/t0219-2006的规定和gb50330-2002的规定。
5.3.2.4当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阶梯形边坡:高度超过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8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状削坡。阶梯平台的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宽1.5m~8.0m,岩质边坡的台间距6m~12m,土质边坡的台间距4m~8m。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或建筑物的岩质边坡的阶梯平台台阶面应修整为微向坡内倾斜。
b)折线形边坡:折线形边坡:高度小于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上部强度低于下部的边坡,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
c)直线形边坡:直线形边坡: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结构紧密的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定坡度。
5.3.2.4削坡要求的解释
•按岩土条件和坡高划分为三种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岩质≥20m、台间距6-12m;土质≥8m,台间距6-12m;平台宽1.5m~8.0m,土坡和坡下有建筑的,台阶面要微向坡内倾斜。
•b)折线形边坡。岩质<20m,土质<8m上软下硬的边坡。
•c)直线形边坡:岩质<15m,土质<8m的均质边坡
5.25当条件不允许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仅采用削坡法还达不到稳定要求的边坡,应进行边坡加固,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加固工程:
a注浆加固: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11.2的要求。b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应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方法治理,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0219-2006第
7、
8、
9、10章的要求。
c预应力锚索、长锚杆:对深部(10m~100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锚索、长锚杆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0219-2006第
8、9章的要求。
d挡土墙。对于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宜用挡土墙支挡,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第10章的要求。
6.2.5边坡加固要求的解释
•边坡加固的4种常见防治工程。•注浆加固,适用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
•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适用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
•预应力锚索、长锚杆,适用深部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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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a作为矿山公园建设废弃矿山、或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矿井)经治理后不存在威胁到安全的地质灾害、不稳定边坡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
b矿业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保存和保护完好,具备游览观赏、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价值;c矿山公园土地权属清楚;
d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交通方便;有配套完善的供水、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等设施;e总体规划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