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黔环通〔2014〕110号
各市(州)环保局、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与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评机构管理
凡在我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各环评机构(含外省在我省开展工作的外埠环评机构,下同),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一)严格环评资质管理
1、各环评机构承接项目环评文件时必须以法人名义(有法人代表签章)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2、编制环评文件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低价恶性竞争。
3、环评机构原则上应独立承接完成环评业务,并严格由登记于本机构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主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登记于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并以主持机构为主负责编制。严禁环评机构借证、租证、卖证,环评机构之间不得开展虚假合作。
4、环评机构承接的建设项目环评必须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符合,环评文件中必须把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并加盖与资质证书中的环评机构名称和法人完全一致的评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后作为环评文件的首页。
5、建立环评文件承接和编制工作进度管理制度,记录并存入项目档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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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项目后,须按时保质地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二)严格环评质量管理
1、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由环评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编制人员必须踏勘现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对报告书质量负主要责任。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各级环评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3、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应从确定质量方针与目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明确责任,制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签字授权和委托签字,环评工作质量控制,人员、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档案管理,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等八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机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要求,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须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代表性,全面真实地描述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公众的环境诉求和意见,不得隐瞒、忽略或淡化受项目影响最直接的公众意见。
5、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原则上须由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汇报项目主要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汇报,被委托人应为具备本资质单位的环评工程师或环评上岗证人员,并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否则不予进行评审。除管理部门、评估部门、专家以及业主单位人员外,非环评机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会,不允许中介公司人员参加评审会。
6、加强资质证书和印章使用的管理,登记并存档备查。
(三)加强环评人员管理
1、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作为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2
环评机构的在职全职工作人员。
2、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环评结论必须明确。
3、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
4、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签名。
5、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6、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环评服务。
二、规范环评市场
我省对环评市场实行开放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须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的环评市场。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评资质的外埠环评机构在进行入黔开展环评业务的告知登记后,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告知登记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
(一)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管理
为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准确了解在黔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信息,保证环评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开展环评业务前,必须主动向我厅递交环评业务告知登记并接受我厅统一管理,我厅将及时对入黔环评机构在贵州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需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入黔告知报告,机构情况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拟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附亲笔签名),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等证书的彩色复印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环评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事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环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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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有关环评资质管理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过的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及办公地点。外埠入黔环评机构须在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维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必要设备,并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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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的省内和外埠环评机构及环评项目负责人,1年内各级环保部门和评估机构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将环评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环评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的重要内容,并逐步建立健全环评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