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和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来环评机构。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日常监督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年度检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环评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省环境技术中心等技术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二、环评机构信息登记

第五条环评机构在我省首次报批环评文件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系统”(http://pub.gdepb.gov.cn:81/)如实填写环评资质和人员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一)资质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等;

(二)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登记证号、登记类别、登记有效期起始日期、登记有效期终止日期等;

(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对环评机构登记信息予以核对,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第七条环评机构已按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登记信息的,可不在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另行登记信息。环评机构应配合提供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求核对的信息。

三、日常监督第八条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组织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受理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审查及评分。评分由省环境保护厅、评估机构、专家组按照1:1:2比例综合计算得出。专家日常考评分数,采用第一次召开评审会时专家组考评分数平均分。无需进行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进行评分。

第十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编制的环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一)具有技术创新思路或明显社会效益,在环评技术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或表现,能在行业内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正确,在同类环评文件中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显著创新和开拓性;

(三)在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工艺、优化选址选线、优化运行调度等方面有突出作用;

(四)解决了环评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提高环评技术水平起到重大示范作用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高于80分

第十一条发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三个月:

(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属性、范围、位置等描述明显错误;

(二)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

(三)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描述不清;

(四)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低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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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2〕8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