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隐患排查制度

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环境隐患治理工作,消除各项隐患,有效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影响公司生产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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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提交隐患整改回执单,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检查验收。整改责任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第七条部门对隐患整改通知单进行存档管理,保管期限1年.第八条公司将对未定期排查提交事故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等未依照制度要求执行的部门,按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