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隐患排查制度

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环境隐患治理工作,消除各项隐患,有效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为企业Ⅰ级(企业重大环境事件)、企业Ⅱ级(企业较大环境事件)和企业Ⅲ级(企业一般环境事件)。

(1)企业Ⅰ级(企业重大环境事件)。事故影响超出厂区范围,硅塑料废料遇明火发生火灾,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因冷却效果不佳导致爆炸,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导致污水接管水质较差,影响外界水环境以及废气处理装置损坏污染大气。临近的企业受到影响,或者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厂区之外的周围地区,引起群众性影响(社会级);

(2)企业Ⅱ级(企业较大环境事件)。事故的有害影响超出车间范围,如降解工段和聚合工段的物料泄漏,储存仓库硫酸等原辅材料泄漏,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但局限在厂界区之内并且可被遏制和控制在厂区内,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后果(公司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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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提交隐患整改回执单,由安环部组织检查验收。整改责任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第七条部门对隐患整改通知单进行存档管理,保管期限1年.第八条公司将对未定期排查提交事故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等未依照制度要求执行的部门,按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