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治企,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惩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相关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和适用情形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至撤职的责任追究。

(一)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存在重大

—3—环保问题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

(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保限批事件

(四)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被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重大环保问题,追究以下责任:

(一)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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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年度内发生所属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至通报批评

第七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

(一)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八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2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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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第十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含)至30万元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0万元(含)以上,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3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6—第十二条发生环保限批事件,依据调查结论,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等同于相应级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环境事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国家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被追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从工资收入中予以扣除,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减0.2至0.5万元;

(二)警告—扣减0.5至0.8万元;

(三)记过—扣减0.8至1.5万元;

(四)记大过—扣减1.5至3万元;

(五)降职(降级)—扣减3至5万元;

(六)撤职——扣减5至8万元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中的适用情形与项目合作方在相关合同中签订环保约束条款或补充协议,并对项目合作方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及追责实施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协调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环境事件调查,编制环境事

—7—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之间信息传递、沟通、协调、报告

(三)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对环境事件整改落实和效果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对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落实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相关人事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环境事件纳入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将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在核定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环境事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督办环境事件整改

(二)负责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屡查屡犯。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职责

(一)负责省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等环境事件的调查,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8—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集团公司认定后进行责任追究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根据环境事件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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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流程

主办部门科环部张洁舒泽萍监控部门流程编号发布日期标题监察部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流程起草人审核人基层企业(a)二级单位(b)集团公司(c)表单11发生环境事件124小时内,上报即时报告2分级调查23环境事件调查分析2环境事件调查分析210个工作日内,提出环境事件追究意见和建议4调查结果认定5落实追责持续改进落实追责持续改进环境事件处理通报364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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