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162号)下发以来,自治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为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护耕地坚守红线,促进自治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还存在审查权责不明确、报件内容不规范、报批周期仍然较长、批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级负责,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审查权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做到严格、规范、高效。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申请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要求,形成报厅的审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管理,规范建设用地报件内容
(一)关于建设用地报件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的要求,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的仍为35件。建设项目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部审查材料为6件。各地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时应按照要求,分别组织报部审查和报厅审查的建设用地报件纸质各2套,电子版各1套。
(二)关于补充耕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先补后占”的要求,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完成验收、入库、备案、确认,并建立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台帐。补充耕地方案中应填写与建设项目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部备案号、项目名称及本次抵顶的耕地面积,并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三)关于建设用地备案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备案要求,需要随报件材料一同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含建设用地电子坐标、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备案材料应单独装订,并附电子版光盘。
(四)关于建设用地电子坐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应随报件提供该建设用地的位置坐标电子版,电子坐标应为excel格式,并统一使用1980西安坐标系,表格内容按照《关于提供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电子坐标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9〕15号)要求填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还需同时提供建设用地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线性工程应提供起始点及各拐点经纬度坐标,便于查询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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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