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太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行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办理的及时性、有效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办[2008]36号)文件要求,报省委的公文如需省政府知悉,主送单位写“省委、省政府”;报省政府的公文如需省委了解,主送单位写“省政府并报省委”。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主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部门管理的二级局、省属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如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部门管理的二级局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行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04]8号),各县(市)政府涉及资金、项目以及农用地转征用、矿产开发等事项的请示、报告,可直接上报省政府,但同时必须抄送所属设区市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1]72号)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尤其是以“函”文种报送的公文应按照信函式的格式印制,眉首处只需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需加“文件”两字。
二、各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公文审核把关包括收文审核把关和发文审核把关,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的一项基本职责,重点是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一)收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首先要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其次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请示和报告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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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