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城区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

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并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

市、区城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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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缴付及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3‰的滞纳金。逾期60日未缴纳的,由市、区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