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申请和批复

1、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工后,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办公室项目验收股提出试生产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备现场检查(附件2)。

2、现场检查和批复

市环境保护局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该项目试生产;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或试生产(自试生产3个月内)阶段,建设单位须向环境保护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1、申请

建设单位须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环保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受理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申请验收材料清单)。

2、受理

建设单位向环保窗口提交验收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填写正式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环保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单》;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环保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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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反映的污染物排放有超标的或有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等,提出检查意见,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另行监测(调查)检查合格后,验收组出具审批意见送达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办理验收审批手续;限期整改后,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组出具验收不予审批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四、验收批复

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收到验收股出具的建设单位验收审查意见后,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送达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