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县城区(南至建设大道、北至三环路、西至西开发区,东至滨湖大道)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驻城部队、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适度负担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或按年计收。

(一)公共类

1.县城区域内所有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由县水务公司统一代征,小区物管不再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和证明经县城管局核定后,免征垃圾处理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经县城管局核定后,按每户每月2.5元收取。

2.机关、社会团体、驻城部队和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由单位缴纳,驻城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缴纳。困难企业可以视其困难程度按程序给予减免。

(二)特定类

1.旅馆业和医院(卫生院)住院部,按实有床位总数的70%计收,每床位每月9元

2.餐饮业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3.休闲业、沐浴业、洗理业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

4.百货、超市、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瓷器店、招商场内的摊位及其他各类营业性门点,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201m2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

5.在室外摆设的普通经营摊位按每月每摊位10元收取,水果摊位按每天0.4元收取(农民进城直接经营季节性水果蔬菜的摊位,凭有效证件免收),饮食大排档按每户每月20元收取

6.ktv、迪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业经营面积100m2以内的每月按30元收取,101-200m2的每月按60元收取,201m2以上的每月按每平方米0.8元收取

7.影剧院、体育场、俱乐部,除按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外,另每座位每月征收0.2元

8.县城区学校、教职员工除按从业人员标准收取以外,义务教育阶段的住校生每人每学期按3元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住校生每人每学期按5元收取,走读生每人每学期按1元收取。以上均由学校缴纳,不得转嫁给学生。

9.停车场。场地面积在1000m2以下的,每月按100元收取;1001m2以上的,每月按200元收取。

10.洗车业,按冲洗机台数量收取,每台每月15元

11.住宅房屋装修,200m2以下的按每户40元,200m2以上的每增加1m2另加收2元/m2;非住宅房屋装修按2元/m2征收

12.渣土工程车营运时另按每辆每天2元收取,在申请领取渣土处置证时一次性收取(市政工程免收)

(三)有偿服务类

1.厂矿企业单位产生的垃圾按每吨36元收取,其中清运费28元/吨,处置费8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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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局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县城区范围以外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城管局、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