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基金使用申办程序

(一)资金来源

市环保局征收的排污费及省环保局按排污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返还的40%排污费中规定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作为环保治理基金。

(二)基金使用对象

污染源治理基金主要用于市辖区内由省、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单位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全市污染源重点治理项目;“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

(三)治理基金使用条件

使用污染源治理基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2、项目方案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3、项目设计单位和主要设备经省环保局认可;

4、项目单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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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挪用治理资金的;

3、自筹资金不落实;

4、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