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基金使用申办程序
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程序
发布时间:2009-01-08来源:教育局点击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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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基本条件
⑴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⑶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⑷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⑸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1、申请筹建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⑴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⑵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教育办公室出具体的意见;
⑶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⑷幼儿园经费概算;
⑸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⑹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⑺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
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⑻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2、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申请办
学登记。
⑴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⑵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⑶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⑷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⑸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⑹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⑺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⑼有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县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县卫生防疫部门办理)、
保健合格证(在县保健院办理)。
三、教育局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
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
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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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