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环评机构管理方式,营造开放公平的环评市场秩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环保行政管理方式,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维护全省环评市场公平正义上来,着力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推进公平准入,创造有序竞争环境。要认真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不得以备案审查等方式限制外地区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评价机构。
在日常环评监管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实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等进行审核,对相关环评编制责任人进行核对,禁止代理人、分支机构、办事处等非法人代表擅自签订工作合同,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健全环评机构监管制度,加强环评机构日常行为考核
建立环评机构行为规范负面清单制度。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不得有《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附件1)所列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中,要结合《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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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年4月16日印发
年4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