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大全]

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保监局对青海保险市场的现场检查工作,细化现场检查工作流程,提高保险监管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依法对被检查机构的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是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必要补充,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重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常规检查是指针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例行的、全面的行政执法活动。

举报检查是指针对信访投诉而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检查是指针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等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青海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青海保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异地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青海保监局应当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该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要求其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对于青海省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青海保监局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保监局对其实施查处。

第五条青海保监局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后续检查六个阶段。

第二章检查计划

第七条青海保监局现场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计划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八条现场检查计划,分为专项检查计划、常规检查计划、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计划和常规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制定,由各业务处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部署和青海保监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举报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计划根据信访投诉的具体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由各业务处室填写《青海保监局举报(临时)现场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重大项目、敏感问题的现场检查计划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项目、检查方式、责任部门、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青海保监局组织实施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保险统计等现场检查组织。

各现场检查组织可以下设若干独立的检查组,具体实施相关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主要采取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方式。

独立检查是指依据监管职责分工和现场检查计划,由青海保监局独自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青海保监局联合其他保监局对被检查单位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者协调其他执法机关,共同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检查准备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各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现场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

检查组组长主要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意见的起草等工作。

检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检查小组,具体落实有关检查内容。每个检查小组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工作应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是针对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而制定的现场检查总体工作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组织、检查对象及检查期间、检查的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由业务处室或现场检查组织制定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现场检查方案是针对某一特定检查对象,根据现场检查计划或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制定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检查组组成及成员分工、纪律要求等。由各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现场检查组织应当组织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各检查组依据实施方案分别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举报检查和临时检查只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实施过程中,检查组经批准可以对现场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检查组应当收集整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包括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以往监管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五条检查组组成后,应当及时组织进场前培训。

进场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学习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稽核检查信息系统,讲解检查方法、技巧与相关要求,学习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以及其他需要学习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要求等。

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人。事先通知可能严重妨碍现场检查工作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需要变动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应及时通知被检查人。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书指定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应当组织进场会谈。

进场会谈前要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组织进场会谈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原件、检查组成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工作证件。

参加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会谈内容可以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向被检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检查纪律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汇报,了解和询问相关情况,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会谈内容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检查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调阅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检查组调阅和退还资料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检查单位。

使用稽核软件采集被检查单位业务数据的,应严格按照《青海保监局保险稽核软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检查组主要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获取证据。

采用询问方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专人记录询问内容。询问记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询问记录作出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询问结束,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或者押印。

采用查阅资料方式的,可以复制。复制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原件出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采用实地查看方式的,应当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场,就查看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取得视听资料。

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现场检查组织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青海保监局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被检查单位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检查组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查询被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对被检查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事实,应在7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由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立案的,现场检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经现场检查组织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现场检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认真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的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后,将其名称、来源、时间、主要内容及评价、结论等清晰完整地记入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将相应证据附后。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毁弃、转移资料、询问记录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要加强检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听取汇报,了解工作情况,把握检查质量与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检查组组长应当指派主查人或者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对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签注复核意见并签名。复核主要是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工作需要,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应当针对复核人员签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五章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主查人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选定相关内容,交由相关检查组成员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所载检查事实进行讨论定稿。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出定性表述。

第二十六条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总结会谈,并向被检查单位提供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当予以更正;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当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等方式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根据检查事实及反馈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或《案件调查报告书》。

《现场检查报告》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现场检查事实、对现场检查事实的反馈意见和采取监管谈话或者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的建议与相关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

《案件调查报告书》适用于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提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等。《案件调查报告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5日内报局领导。

凡在一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和不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只制作《现场检查报告》,但其内容应涵盖《案件调查报告书》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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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有关“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