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88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废物标准标识通知
抄
送: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包装袋外观标准
项
目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不允许晶点、僵块>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5个/10×10cm2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不允许≤2个/10×10cm2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项
目指
标
lldpe(ldpe+lldpe)hdpe(mdpe)拉伸强度(纵、横向)mpa≥2025断裂伸长率(纵、横向)%≥450250落膘冲击质量(g)190270热封强度n/15mm≥1010
3、包装袋规格
(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折径×长×厚(mm):
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
450×500×0.08mm(hdpe;mdpe)
(2)当包装袋容积在0.1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m3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