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5篇材料]

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一、系统的组成:

五个子系统:案件查处案件督办案件统计卫片汇总机构信息

二、系统作用:

它是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的重要保障;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平台;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收集、统计、分析执法监察基础数据,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三、总体目标:

让每个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安装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人员应用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工作进入这个系统,逐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化,最终建立全国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网络,实现全程数字执法。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尽早开通网络。在开通网络之前,也要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查处等执法监察工作。

四、案件查处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二、关键环节。责令-决定处理意见-告知-申辩/听证-移送。

责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履行法定义务责令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令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适用情形:

正在进行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当事人拒不停止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矿产9种);

2、责令退还土地(5种);3、责令限期拆除(4种)。

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2.2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2.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2.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2.5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2.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矿产9种)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9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不按照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2.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2.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5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2.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2.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8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2.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责令退还土地:(5种)

2.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2非法批准占用的,使用的土地;

2.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2.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2.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限期拆除(4种)

2.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2.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1条、83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责令履行义务。存在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没有处罚条款。

4、责令进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7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矿产资源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决定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环节即为“决定处理意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地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告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告知应在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处理意见之前提出,在决定处理意见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应该分别进行,听证告知隐含着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了,就不必进行处罚告知。我们以后要求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合二为一,在一个告知书上,同时告知。

(四)申辩/听证

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还要告知。

经过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如果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听证告知,如果不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处罚告知。

(五)移送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1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并不能完全解决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处理,如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直接予以结案;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继续实施行政处罚。

四、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目录:

0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0

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0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0

4、责令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0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

6、立案呈批表;0

7、询问笔录;0

8、现场勘测笔录0

9、鉴定书;

10、证据保存通知书;

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