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9)5篇
第一篇: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9)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防治好化工污染,对保护自然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很大。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五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各级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上述单位的计划、生产、基建、经营、科技、设计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并接受上级和本单位的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治理现有企业污染
第八条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污染特别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主管部门要下令限期停产整治,整治达不到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
第九条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消除。
第十条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必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十一条凡是“三废”污染严重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结合化学工业的调整,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企业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减少污染厂点。
第十二条企业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散布恶臭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条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区域综合污水处理场的要求。
在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大型联合企业,要搞好污水综合治理。
严禁采用渗坑、缝隙、溶洞或稀释等办法排放废水。
第十四条企业排放的废渣含可溶性毒物时必须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废渣、化学矿山的尾矿或废石,必须有组织地排入堆渣场、排土场、尾矿(砂)库(或回填已报废的坑道及采空区),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堆渣场、排土场要采取覆盖利用或绿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尘、砂尘飞扬和泥石流等危害。露天采矿闭坑以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造田,保护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
1、处理后的“三废”不论是排出厂外,还是转让其它单位使用,都要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化工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不得向乡镇、街道企业提供有严重污染又无治理技术的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资料。
3、禁止化工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重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转移到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加工或包装。
4、有毒有害“三废”的出厂转移,必须经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
3、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
4、改进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新产品。
5、采用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净化设施。所有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面貌要有明显改善。
第十七条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三废”,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现“三废”资源化。
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是有利用价值、又有办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废弃物,凡是在技术上有办法利用、在经济上又合理的,都要用来生产新的产品。
3、对浓度比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一切努力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不得随意排放;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对生产下水要实行清污分流,循环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
5、对各种废渣,凡是有办法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尚无办法利用的,要抓紧开辟利用途径。
第十八条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汇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防治老企业“三废”污染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文)和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4)城环字3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年度计划中具体落实。
1、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留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企业应高于这个比例。生产发展基金也可用于治理污染。
2、从交纳的排污费中按国家规定返回企业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
3、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在投产后五年内所实现的利润不上缴,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不得挪做它用。
4、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三废”资源的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位于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苏州、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化工企业,凡是污染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影响居民健康的要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促使企业改产或搬迁。现有污染严重的产品不得扩建。上述城市不得新建有较大污染的化工企业。
第三章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制订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生产发展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注意布局和规模的合理性。凡大量排放“三废”烟尘、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设备振动噪声大的化工企业和生产装置,不得建在靠近城市的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城镇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经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和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不论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新建企业投产,要符合清洁文明工厂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持有环评资格甲级证书并熟悉化工生产工艺技术和治理污染技术的单位按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评大纲编写,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项目的厂址,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其审批意见选定。凡是没有提出或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上报计划任务书,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造的化工厂矿、车间(包括引起成套项目),在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列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状况;
2、新项目产生的污染源(“三废”种类、数量、组分、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
3、设计中采取的环保措施(综合利用措施、净化处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厂区环境绿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资概算;
4、处理后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
5、对企业(车间)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
6、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意见;
7、“三废”处理措施的经济分析、概算标准及概算。
凡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不按上述要求同时编制环保设计的或“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设计。
第二十七条化工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负责。在设计中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从工艺技术上消除或减少“三废”排放量;对工艺上不能解决的“三废”要采用清污分流和先进治理技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三废”没有治理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工艺基础数据不全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对没有“三废”治理内容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直至进行建设,组织生产,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九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年度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周围环境。如产生粉(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本来面貌。
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先检查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效果,并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凡是防治污染措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建成后经过化工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四章加强生产环境管理
第二篇: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直至进行建设,组织生产,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二十九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年度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周围环境。如产生粉(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本来面貌。
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先检查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效果,并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凡是防治污染措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建成后经过化工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四章加强生产环境管理与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化工企业在日常生产指挥中,必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各级领导要在布置、检查、调度、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调度、总结评比环保工作。发生污染事故时,生产部门应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必须制订有利于加强环境管理的环保指标,对污染物的控制,要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的轨道。环保指标内容包括:
⒈限期治理污染项目的工程进度指标;
⒉按产品制订的污染物流失量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⒊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效率指标。
上述指标,由各级化工主管部门下达到所属企业,企业再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和考核。凡完不成当年度环境保护指标的企业,不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不得评选先进企业。
第三十四条各化工企业必须推行污染物流失量总量管理办法,通过测算和实测,查明各种产品各生产工序的污染物流失点和去向,制订污染物流失定额、技术操作堆积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教育工人严格执行。对超标流失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车间、工段、班组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评选优质产品和行业质量管理奖,必须把生产环境质量状况列为评比条件之
一。凡经检查发现污染严重的,不得评为优质产品和各级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七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企业年度生产指标计划时,必须实行择优安排的原则,对“三废”处理取得明显效果、污染物流失量小、基本不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多安排生产指标,优先供应原料;对“三废”不处理、污染物流失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少安排生产指标,以减少污染。
第三十八条各化工企业必须开好、管好现有防治污染设施,坚持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防治污染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污染事故。
第三十九条各化工企业的防治污染设施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并报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各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原始记录和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装备
“三废”排放的计量仪器和仪表。并按照国家和化学工业部有关环境统计制度的要求,定期填报环境统计数字和环境质量发展变化情况。凡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必须按照《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日期、程序和内容向化学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不按规定报告的,按隐瞒事故从严处理。
第三篇: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员工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方针,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生产;既要消除污染,又能提高效益。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案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岗位操作及“三废”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五)及时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对公司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数据统计与报表工作。
(六)开展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保护环
境的经验和技术。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环保区域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各承包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比等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有权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各种行为和活动进行制止或要求限期整改,有权对各单位的环保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日常各项工作之中,要求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以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凡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应必须做到:
1、环保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岗位责任制。
2、经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必须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
3、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达到《标准》要求,以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发挥其正常功能。
4、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修理恢复;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5、为环保设施配备的专门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因故调整时,要及时报备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公司环境部审核和批准:
1、环保设施需暂停运转的。
2、环保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
3、环保设施需改造、更新的。
4、基建或生产要占用绿化地段的。
第八条
有毒,有害,有污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环保区域的,必须事先将运输,储藏与使用等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执行单位部门必须将运输时间和途径路线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沿途单位和有关人员,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上岗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新雇人员必须经环保部进行上岗环保培训后才可正式上岗工作。各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各自工作人员的上岗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满足公司环保的要求。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辖区及新忽热至矿区道路沿线及道路两旁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与各承包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认
真履行各项整改要求。对违令的承包施工单位,将实施必要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安全环保部将代雇人员设备进行整改并将所产生的费用从责任承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辖区内的绿化与水土保持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并按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绿化地段的花、草、苗木和各种水土保持设施;不得随意在绿化地带堆放物品或占用绿地。
第十二条
公司处于生态脆弱的草原牧区,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公司厉行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严禁破坏草原植被和地表植被土层,对违禁者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处罚;公司的各种车辆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车辆无论行驶在矿区内外,都应行驶在正式的公路上,严禁在草地上行驶,破坏草场。
第十三条
公司厉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浪费水资源和随意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凡拥有收尘设施的单位粉尘排放浓度要达到《标准》要求。各生产单位、生产工艺扬尘点浓度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锅炉房要认真执行《标准》,其锅炉烟尘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排放,其炉渣要排放到经安全环保
部认可的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六条
公司区域内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分别储运、处理;对危化品进行专门储放和处理;对生活垃圾进行专门收集并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专门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提倡讲究卫生,爱护公共卫生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乱扔烟头,垃圾入箱。
第十八条
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产生的废石土必须清运到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泄倒。
第十九条
所有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单位在工程结束后,撤场时,必须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验收通过后方可撤场,否则公司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承包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商、运输与供货商等)。
第四节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单位应在立即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超过2小时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恰当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单位,要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将事故发生原因、责任者、后果及防范措施、处理意见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部上报公司,依据《安全环保奖惩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环保统计与报表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环保统计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监测数据和“三废”产生量及主要有毒有害源、辅助材料消耗量,健全各类报表,填好统计台帐。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填写报表,并做好资料、报表的存档工作。
安全环保部职责
负责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上级安全指令和公司安全方针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计划。
负责对全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和员工的工作环境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员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持续提高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监
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负责组织每季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有权下达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有权制止和处理违章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区主任、选矿厂厂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指导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负责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监测工作;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安全工作各种数据和各种安全管理指标的上报。参与提出重伤、死亡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事故处理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履行工作职能。
组织召开“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工作会议,督促各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在演练中找出不足,认真组织整改。
督促各单位采取措施减少“三废”排放,持续改善厂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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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在环保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绩效考核中予以兑现。
6.2凡违反本管理规定,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