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发[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保部

2015年6月4日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生产工艺。

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

3.增加开采煤层。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5.首采区发生变化。生产工艺。

6.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环境保护措施:

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30%及以上

2.输油或输气管道设计输量或设计管径增大。地点。

3.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4.具有油品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生产工艺:

5.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30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5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由地下线改地上线。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

2.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地点。

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生产工艺:

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措施:

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规模:

2.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程内容

3.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增加30%及以上

5.危险品储罐数量增加30%及以上。地点。

6.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生产工艺:

8.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

9.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9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环境保护措施:

11.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30%及以上;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30%及以上

2.新增以下重点生产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石油炼制工业的催化连续重整、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对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业的丙烯腈、精对苯二甲酸(pta)、环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新增重点生产装置外的其他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并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地点:

4.项目重新选址,或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

5.厂外油品、化学品、污水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生产工艺:

6.原料方案、产品方案等工程方案发生变化

7.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保护措施:

8.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第二篇: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分解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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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设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增设了“技术评估”规定,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责任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