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指按照“依法依规、严管严惩、公开曝光、接受监督、严格整改、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严重违反、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公开违法查处信息,运用联合征戒机制,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

(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行为的;

(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

(六)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七)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四条实施“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有关机构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将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厅法制机构

(二)省环境保护厅法制机构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厅有关业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

(三)省环境保护厅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实施“黑名单”管理时,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会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送达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挡送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省环境保护厅政务网站公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根据需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电力等单位。

第五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事实;

(三)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理由及依据;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监测、监控管理;

(二)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依法暂停受理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

(三)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四)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中止出具融资、评优、评先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

(五)发现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省环境保护厅对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督查督办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后,按照下列程序撤出“黑名单”管理:

(一)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经现场初步核查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撤出“黑名单”管理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二)省环境保护厅收到撤出“黑名单”管理申请后,厅法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撤出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进一步收集有关整改证明材料,形成核查意见。

(三)省环境保护厅法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核查意见和有关整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撤出“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会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送达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抄送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省环境保护厅政务网站公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有关情况。根据需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电力等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参照执行。2008年制定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限期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的应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造成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挂牌督办案件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向案件属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承办机关)下达《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商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督办内容、案件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促涉案企业消除违法状态,落实整改措施,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省环保厅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评价标准为上述12项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置;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

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度;

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

5、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6、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1倍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

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7、被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

6、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第七条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负责。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审核监督性监测数据,并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收集整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相关信息报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第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各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逾期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号评定;

(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

(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予以优先推荐;

(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

(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对环保警示企业(红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黄牌标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2011-04-2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220kv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第五条项目审查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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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环保环境监理管理通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抄送:环境保护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