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扬尘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30)

第一篇:城市扬尘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3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扬尘治理工作情况通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省住建系统关于城市扬尘治理工作作如下发言: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今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加强城市扬尘治理组织领导。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均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扬尘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巡查、督查机制,形成了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责任部门狠抓落实的监管责任体系,大力度推进城市扬尘防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一是狠抓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省住建系统深入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以坚决实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为抓手,自5月起持续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我厅组织2次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处置和绿色施工现场观摩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现场观摩会,充分发挥了典型示范、样板引路作用;对全省所有1.4万个在建工地开展专项检查3.7万余次,责令停工7417起,行政处罚884起,施工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力整治。

二是深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全省以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为抓手,加快成都、攀枝花、绵阳等5个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试点步伐,以点带面,不断完善城市环卫作业体系,加强料堆扬尘管控,科学规划城市堆场布局选址,落实密闭、覆盖或喷淋等措施,堆场扬尘得到有效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环卫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控尘设施,不断加大机械化清扫作业力度,机械化清扫面积增长幅度较大,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扫净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加强垃圾清运车管理,推进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密闭运输工作,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三是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其他扬尘管控。全省住建系统以推进园林城市创建为发力点,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维护。目前,全省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城市已达到70个,完成了70多个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土壤裸露问题、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加快推进绿色搅拌站的建设,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有效降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三)坚定不移抓环境问题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聚焦中央环保督查指出的问题和交办的案件、聚焦省级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问题、聚焦扬尘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聚焦群众反复投诉举报的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坚持“清单制+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分级分类落实,及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了质量。中央环保督查转交的37个有关扬尘的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在9月底已全部完成整改;省环保督查交办的两批次涉及13个市州、19个工程项目共42个施工扬尘污染的问题,在7月底已全部完成整改;市(县)扬尘专项治理自查核报的21264个问题,在10月底已全部完成整改。目前,全省住建系统仍持续深入开展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

(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城市扬尘治理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全省住建系统始终将城市扬尘治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打好秋冬季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同时,找短板,想对策。修订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保障扬尘防治费用到位;压实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持续深入开展扬尘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扬尘防治奖惩措施,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城市扬尘防治应急保障建设,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逐步建立形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道路扬尘治理任务艰巨。近年来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增长迅猛,市容环卫专用车辆增长速度远未跟上城市道路面积增长速度,尽管我们不断加大机械化清扫作业力度,但机械化清扫率仍然不高。

二是工地扬尘问题易反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动态变化的,在此过程中会不断产出各种扬尘问题,加之现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不到位,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导致一些扬尘问题容易反复出现。

三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难度大。建筑工程机械使用频繁,流动性大,其污染监管涉及到尾气排放污染指标的确定和测试,但目前没有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标准,且测试需要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四是既有搅拌站环保改造量大。全省大部分既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站标准低,达不到绿色环保站标准,需要改造升级数量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全力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专项督查。按照我省2017-2018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部署,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对全省17个市深入开展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源、工地扬尘、道路扬尘管控专项督查,进一步督促各地抓实抓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打好秋冬季大气、城市扬尘污染攻坚战,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是持续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针对工地扬尘易反复问题,各地住建系统要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和综合执法力度,压实建设、监理、施工及渣土运输单位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取费和专款专用,严肃查处“六个百分百”不落实、违规使用排放尾气不达标的工程机械和劣质油品等行为。

三是继续深化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各市、州、县加大资金投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道路洒水降尘力度,确保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90%、85%以上。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

四是坚持抓好城市扬尘防治其他工作。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持续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加强城市绿地养护和规划,大力实施生态修复,计划到2020完成全省生态修复“双百工程”。加快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培育和建设一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示范企业,大力推进既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技改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既有搅拌站全部达到绿色环保搅拌站标准。

我厅将根据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洪波省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市扬尘管控力度,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做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9日

第二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35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国家对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在钢筋进场时和钢筋调直后(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除外),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样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见证取样复检,未经复检或经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二、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按

一、

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强屈比”、“屈标比(超强比、超屈比)”检测。当检测结果不满足有关要求时,不得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使用。

三、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要求做好钢筋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在审核钢筋现场抽样复检报告时,应认真核查检测报告结论,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四、各建设工程及材料类检测机构要尽快完成钢筋重量偏差、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检测技术能力资质认可,为钢筋分项工程检验及验收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五、全省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把钢筋进场关,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坚决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3-115:18: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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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附件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4合评价得分及等级。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

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8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

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10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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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遏制职务犯罪

(五)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新建成省级文明单位5个,市级文明单位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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