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防噪声扰民、扬尘管理细则

(dtjs/zy-az-33)

1总则

1.1为加强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噪声及扬尘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使文明施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编制依据

a)《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b)《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c)《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

1.3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防噪声扰民要求

2.1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超出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降噪、隔音措施。

2.2在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3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禁止夜间(晚21时至次日晨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

2.4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环线以内区域向市建设交通委,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2.5批准实施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应提前公告工程项目周边居民,做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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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解释工作,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配合。公告中应公布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扰民受理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2.6中、高考期间考点附近距考场场界200米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必须全天停止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类施工

2.7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2.8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9严禁夜间施工使用电锯、风镐等强噪声、强震动的机械设备,杜绝环境噪声污染扰民现象发生

2.10对于易产生强噪音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应尽可能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音

2.11施工现场尽可能选用低噪音或备有消音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噪音的扩散

2.12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该做到轻拿轻放

2.13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禁止夜晚在施工现场发生大声喧哗、野蛮作业等人为的噪声干扰。3防扬尘标准要求

3.1施工场区应进行硬化、植草绿化,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道路应打扫、洒水

3.2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3施工现场堆放砂、石、渣土等散体物料的,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苫盖,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3.4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严密遮盖,运输、搬运时防止遗洒扬尘

3.5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

3.6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及时清运。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通道或采取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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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装卸产生的扬尘污染,运输工程渣土必须采用密闭车辆,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沟,派专人负责冲洗清扫车轮、车帮,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撒漏污染路面。4责任界定

4.1施工总包单位是防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负责。

4.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防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在防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细则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整改,并报建设单位。如监理单位未能发现或制止的负监管失察责任。

4.3建设公司对地铁工程环境噪声污染和扬尘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防噪音扰民和扬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检查与奖惩

5.1地铁建设公司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噪声扰民及扬尘管理检查

5.2地铁建设公司,根据检查结果,每季度进行总结,对表现较好的单位予以书面通报表扬;对表现较差的单位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发至其公司总部

5.3地铁建设公司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加强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检。对违反上述规定、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建设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同一工地夜间施工扰民被居民举报超过三次的,查实后将取消其文明工地申报资格。

5.4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5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施工单位,建设公司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6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7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将责令改正,并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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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8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6附则

6.1本细则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6.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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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措施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特制定本措施。

1、加强防尘管治、严禁从楼层向地面抛掷建筑垃圾,引起尘土飞扬,应装入袋中,用斗车运下,回填到低凹地方

2、禁止在居民区内熬沥青,焚烧有毒物资,避免污染空气,保护环境,冬季施工要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3、现场要加强对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误食中毒

4、噪声危及居民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此,施工现场浇捣混凝土的时间为7:00---20:00

5、因工程需要连续浇捣混凝土时,应申报当地环保部门,并粘贴安民告示

6、施工现场不得任意排放施工用水,现场应有明沟、沉淀池,再进入排污管道

7、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以免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篇: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1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

(一)施工现场防粉尘措施

1.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对施工现场已实行封闭施工,从建设范围外围开始,并达到施工作业面1.6m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减少道路扬尘。

4.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应库内存放。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散装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灰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专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运输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粒粉状材料时,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5.车辆不带泥砂出现场措施。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挖堀土方设备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车辆;人工拍土,清扫车轮、车帮;挖土装车不超装;车辆行驶不猛拐,不急刹车,防止洒土,卸土后注意关好车箱门;场区和场外安排人清扫洒水,基本做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

6.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做到全封闭、无撒漏

7.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皮类等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8.机动车都要安装pvc阀,对那些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安装净化消声器,确保不冒黑烟

9.工地茶炉、大灶、锅炉,尽量采用消烟除尘型茶炉,锅炉和消烟节能回风灶,烟尘降至允排放为止

10.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二)防止噪音措施

1、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严格控制人为噪声,施工现场不得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口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谅解。

3、从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1)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2)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3)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常用的消声器有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穿微孔板消声器等。具体选用哪种消声器,应根据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性等因素选择。(4)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的方法来降低噪声

a

吸声。吸声是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吸声砖,木丝板,干蔗板等)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振吸声的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b

隔声;隔声是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矿棉被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结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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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振。隔振,就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如剪切橡皮、气垫)等。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矿渣棉、玻璃纤维等。d

阻尼。阻尼就是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板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地削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子涂料等。

4.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第四篇:西安市扬尘管理细则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追究;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何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

职能部门担负一下责任:

(一)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负责各责任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的量化考核和责任认定工作;

3.通报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3.负责对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白灰厂、砂石厂、渣土堆、储煤场、临时大型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治或取缔,落实防扬尘措施;

4.提高道路保洁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5.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2

馈应由市级职能部门解决的扬尘污染问题。

(三)市环保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环保分县局对全市各类土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覆盖等防扬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各项防尘措施的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道路扬尘等的监测、抽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3.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提出改进空气质量合理化建议,并负责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状况通报、预报、预警发布工作,并结合预警情况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启动空气质量应急保障措施

(四)市容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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