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集体林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11〕35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集体林按均股均利明晰产权模式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天保工程区内已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不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经济林、自留山、责任山和其它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给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护补助资金。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以村为单位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兑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资金的主体。
1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二期保护工程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天保办负责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目标责任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七条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行层层管护责任制,并纳入全县政府目标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董事会、各村董事会对管护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期限实行一年一签制。每年11月至12月,由天保办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签订、年度考核和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别或集中两种形式。被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考核组提供年度管护总结、巡山日志、管护资金的运行管理及预分配情况报告,管护资金账目表、认领签收登记薄等作为分配情况报告附件,以excel电子版本和纸质(盖章或签字)两种形式上报并归档,乡(镇)还要评比出村级管护名次等级。
第九条村董事会要将每年度集体林管护总结、巡山日志、资金运行、分配和年度考核成果等各项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内代管的集体公益林,天保办按乡级对等自然保护区,并按本办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跨乡、跨村界的集体公益林,原则上由本村自行管护,确实无条件、无能力自行管护或自行管护矛盾特别多的可实行异地委托代管。实行集体林异地委托代管的被委托方的一切
2工作实绩代表委托方,年度考核兑现委托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协议纳入天保二期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本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因各种原因外包他人管护的,按第十一条及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凡纳入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的集体公益林,严禁一切破坏森林植被行为发生。进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须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划,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乡(镇)、村董事会的集体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机构、人员变动,要把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兑现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移交,必要时经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账目要清楚,档案要完整、连续,不得有任何移留问题,确保工作的延续。
第十五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村集体林地、林木股份经营管理权。
2、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森林管护方案,实行股份管护模式。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充分尊重林农意愿,确定管护任务和形式,落实管护人员和目标,建立健全巡山管护制度,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采滥挖、偷拉盗运和其他人为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及时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管护模式可采取轮流管护、联户管护、承包管护、自然保护区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
3护。无论采取何种管护形式,管护者均要和村组集体林董事会签订管护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提高管护成效。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生态补偿等政策,建立村级资源补偿基金。
4、集体林地征占用补偿费的分配。
5、开展林业生产经营及集体商品林流转。
6、根据村情民情科学合理制定村民烧柴和自用材年度分配方案,依法采伐林木,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年度集体商品林采伐限额计划。
7、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
8、合理制定采伐烧柴和自用材的村级资源补偿标准,将资源补偿费纳入村级资源补偿基金管理。
9、合理安排使用村级资源补偿基金,加快荒山荒坡造林绿化工作,在当年或次年更新采伐迹地。
10、经营期内,对集体商品林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11、股东大会应维护董事会的股份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董事会,不得干预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章程规定,可解除不合格董事和监事的资格。
12、经营期内,股东发生变化的,未经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应擅自确定股权的灭失,应依法保护股权的继承、使用和
4收益权,维护其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监督董事会股份经营管理各项活动。
2、严格监督管护合同有效执行,加强森林管护日常监督,积极参与村级集体公益林管护年度检查工作,确保管护成效达标。
3、检查监督董事会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有权制止董事会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重点加强村民烧柴、自用材等集体商品林年度采伐限额执行和林地征收的补偿情况的监督。
4、检查监督集体林股份经营各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状况,重点加强村级资源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三章资金兑现
第十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天保资金;不得强行划转,抵扣或偿还各种债务本息;不得用于缴纳或支付各种税金、摊派等。
第十七条兑现程序是县财政部门依据天保办提供的年度考核结果和集体公益林管护面积,按照上级拨付的资金,作出具体兑现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将集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补助资金拨付给各乡(镇)专用帐户,由乡(镇)兑付给相关村董事会,董事会按照确定的年度森林管护补助,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愿,提留村级公共管理费用比例,剩余部分按
5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合理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村级方案,也可以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意愿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村董事会要将领取管护劳务费和享受生态补偿补助受益的人员名单和具体金额,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统计、汇总,各乡(镇)将兑现结果报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村董事会负责召开村民股东大会,充分尊重林农意愿,依据确定的管护任务,落实管护人员,建立健全巡山管护制度,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采滥挖、偷拉盗运和其他人为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及时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实行“双处倒查”制度管理。即:从发案现场追逆案件源头为倒查,处理案件当事人、处理案件源头村董事会或管护人员为双处。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按《***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考核及奖惩细则》扣除其相应的分数。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
6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村董事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事会加强日常工作和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对故意隐匿、销毁和拒绝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天保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森林管护效果好、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80(含80分)-9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考核奖惩兑现措施:对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
7的村,全额发放管护经费;对考核结果在80分(含80分)至94分的管护村,按得分比例发放相同的管护经费;对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管护村,评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发放该村管护经费,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进行整改或二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调减管护村年度管护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考核及奖惩细则》、《***天然林资源二期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合同》、《***天然林资源二期工程森林管护巡山日志》,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天然林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第四章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
[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五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六条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条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000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三条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公检法司
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000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人年均补助15000元。
第二十四条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
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精)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的营造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造林管理工作,系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营造林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确保质量,讲求实效。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
第六条
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同等条件下,实施单位要择优选用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费用可列入营造林建设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现行的《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第九条作业设计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除了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营造林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
营造林应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积极推广多树种配置,大力营造混交林。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立地条件较好地段的人工造林,可选择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树种,提高林地产出率。
第十三条
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有效解决天然林禁伐和封山育林后当地的烧柴问题,大力推进节柴改灶,鼓励农村发展各种新型替代能源。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设计内容的,须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营造林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先进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承担的营造林任务,应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富余职工保质保量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内部招投标制,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作业设计的要求,对新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抚育和管护,确保营造林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实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尤其是对立地条件差的造林配套技术,以及病虫鼠兔危害的防治技术等,要加大科技配套措施的综合应用,提高建设成效。
第十九条
要加强各级造林技术与管理的培训,针对工程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工程规划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与控制、栽培技术、以及调查、检查和验收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以如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营造林资金。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的检查指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营造林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可列入营造林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造林检查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营造林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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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