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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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我市公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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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我市公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我市将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激发公众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积极性,弥补我市环境监察力量不足,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按照市环保局发布的《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公众可通过信访、电话、网络、微博公众平台等向环保部门举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10类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2、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5、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7、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倒废酸等;
8、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10、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
2、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
3、网络举报地址:北方网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cn/或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官网:http://www.xiexiebang.com/或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官网:http://www.xiexiebang.com/3250739191,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环保发布。
第六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四条
(一)至
(六)项范围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四条
(七)至
(九)项范围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2000元奖励;
(四)举报人提供重大环境违法线索,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七条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条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确定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意见,应附有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还应附有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等。
经市环保局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填写《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相关信息,按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确认,当场授予举报人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奖金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
举报人对上述两种方式均不接受的,可以电话充值方式进行授领。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5年1月8日印发
第二篇: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和奖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由与法院同级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者判决进行奖励。
第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情况及时核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于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至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与其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
提出奖励意见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匿名举报,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提出奖励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匿名举报人设置的代码核对无误后密封并加盖启封章,与其联络方式一并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与审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意见的审查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核拨至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其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金。
罚没款入库级次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奖励资金后,及时转拨至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通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四)领取。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还需当场提供自设的6位代码,发放奖金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已封存的代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及其举报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人或指使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篇:中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中山环保局附件
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2017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以书面材料、走访两种形式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含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以下违法排污行为的:
1、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2、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
3、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涉及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肉联厂等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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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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